郑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引进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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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奖励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智慧郑州”人才工程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法正〔2017〕23号)精神,为落实人才引进和奖励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具有合法资格从事人才工作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第三条对我市专职引进拔尖人才、国家领军人才和地方领军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认定和考核后,每引进一人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第四条引进人才奖励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对象应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经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考核合格后,报市领导小组审议,经市政府确定后,根据有关部门对人才鉴定的考核结果,分批拨付相应的奖励资金。
第五条申请人才引进奖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郑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奖励申报表;
(二)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郑州市高级人才证书》;
(四)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劳动)合同,按规定需要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和用人单位在本市的历史缴费记录;
(五)其他证明材料(邮件往来、原始备忘录、采访记录、照片、音像资料等))申请人向用人单位引进和成功引进人才的真实性过程;
(6)资金分配账户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涉及的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标题:郑州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才引进奖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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