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公积金贷款新政:限购区首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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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日发布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如果受薪员工家庭在兰州市限购区购买第一套住房,首付款比例将从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30%;兰州的户籍家庭已经有了一套住房。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在兰州限制区购买第二套住房时,首付比例将从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40%。
通知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兰[2017]19号)和《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有关政策的函》,现就落实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首先,实施区域性采购限制政策
城关区、七里河区和安宁区的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将受到限制(包括高新区、经济区和九州开发区,不包括高新区的渝中园区)。以家庭(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为单位,如果非兰州户籍家庭在限购区有一套或多套住房,则不得在限购区内再次购买新的商品房和二手房;已在限购区内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兰州户籍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是兰州户籍,或者是驻兰州现役军人或武警),不得在限购区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
第二,在限购区实施区域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
如果受薪员工家庭在兰州市限购区购买第一套住房,首付款比例将从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30%;如果您在兰州市非限制区购买第一套住房,首付款比例仍将按照不低于20%的政策执行。
兰州已经有一套户籍家庭住房。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在兰州限购区购买第二套住房,首付款比例将从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40%;兰州户籍和非兰州户籍的有偿劳动者家庭已经有了一套住房。为了改善居住条件,在兰州非限制区购买第二套住房时,首付比例仍按不低于20%的政策执行。
三.第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的认定仍按《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兰[2017]10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如果之前已经进入中央系统,但尚未发布,仍将按原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实施后,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铁路分中心参考。
标题:兰州公积金贷款新政:限购区首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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