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研究生考试泄题案开审 试卷在印刷点被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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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试题和答案,秘密操作“枪手”参加考试,用无线电设备作弊...参与2016年研究生考试的一些人于21日在湖北省公安厅县人民法院受审。据了解,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首次大规模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案件。
在2016年全国研究生考试的第一天,在考试开始之前,一个英语考试答案在网上流传。各级公安部门组织力量,追查源头,迅速破案,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3月21日,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13名被告人被控犯有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提供试题及答案罪。这是一个犯罪团伙在作弊后第一次卷入三起犯罪。
试卷在打印点被偷偷拿出来了,那帮人组织了答案并“包了课”
“在此之前,我们已经掌握了一些线索。”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侦查中队队长肖克表示,2015年12月初,湖北公安机关获悉,许多犯罪嫌疑人准备参加“枪手”考试,并使用无线电作弊设备发送答案。
经调查,武汉市第一教育咨询服务部部长王涉嫌犯罪。2015年12月26日,考研第一天,公安机关逮捕了通过无线电设备发送答案的王。
”这时候,答案信息就显示在王的电脑屏幕上。窗台上还有一个正在运行的作弊无线传输装置。”萧克说道。通过早期掌握的考生名单,工作队在附近的考点查获了9名作弊考生,并查获了9套接收答案的作弊设备。9名作弊考生供认,他们都来自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詹的培训班。据警方调查,詹与王有合作关系,王将在协商后将答案发给这些候选人。考试结束三天后,詹迫于压力在武汉自首。
王和詹是怎样得到答案的?据工作小组的调查人员称,通过进一步挖掘相关信息,发现了试题泄露的来源。犯罪嫌疑人罗某称,他在试卷印刷点收买了一名知情人,并承诺在考试后支付数百万元现金。2015年12月,试卷打印完毕后,此人用摄像头偷拍了一张试卷,用类似弹弓的弹弓将摄像头的tf卡从窗口弹回打印点外,在打印点外等待罗某某领取,然后将试卷照片交给犯罪嫌疑人李某某。
李谋谋和其他人去了河南省洛阳市,请一位大学教师刘谋谋帮助组织人员回答问题。在所有的测试问题完成后,他们将大约30%的非测试问题添加到测试问题中,形成“下注问题”的最终版本。
随后,李某等人以培训机构的名义,在网上发布新闻、发布招聘广告,按照政治、英语、数学的标准在河南郑州举办培训班,单门课5888元,两门课10800元,三门课16800元,但只招收了20多人。他们还通过熟人介绍联系了武汉的相关培训机构,并以“课后”的名义招募了数百名学员。此外,相关试卷的内容被泄露给了王、梁、詹等考试诈骗团伙。
涉及来自16个省的候选人,作弊者被严格“保密”,增加了破案的难度
荆州市公安局网络支队侦查大队教导员周介绍说,王被捕时,第二组在考试当天就将位于武昌某大学8号楼的王的公司抓获,并当场查获考研培训协议、考生信息、账册、办公电脑等证据。
此外,在武汉的一个考试中心,现场发现了13名作弊考生,并在部分考生身上发现了夹带试题答案的物品,从考生家中收集了12套接收答案的作弊设备。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了解到,除了剽窃,一些嫌疑人被怀疑参加了考试。考生陆某在考试当天被犯罪嫌疑人李某带走。事发后,鲁向警方自首。此外,湖北警方还在湖北省十堰市的一个考试中心查获了一批作弊考生,并逮捕了来自武汉的犯罪嫌疑人侯某、梁某、胡某、陈某、牟伟。
周告诉记者,犯罪团伙之间和内部分工明确,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偷题、传题、解题、招生、培训、组织作弊和考试的产业链。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在公安部的指挥下,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警方组成联合特遣队,先后抓获了一批涉案嫌疑人和作弊考生,涉及全国16个省(区、市),成功破获了这起组织结构庞大、关系复杂的作弊大案。工作队检查了涉案人员的60多部手机、电脑和其他电子设备,获得了各种信息。
考生、作弊机构、培训机构和考试人员都是作弊行为的受益者,他们都签署了保密协议湖北省公安厅网络总队一级警司刘昌久说,考试作弊的概率很低。如果考生不承认作弊,公安机关就无法掌握现状,事后很难形成完整的刑事证据链。
所有13名被告都在法庭上认罪,所有涉案的候选人都将依法处理
21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对2016年考研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审理。该试验涉及13个人,大多数是“80后”和“90后”。
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指控王、詹、魏等9人组织考试作弊,指控胡、等2人非法提供试题及答案,指控陆、李等2人代考。在这13名被告中,除了1979年出生的陆某外,其余12人都是“80后”或“90后”。
2015年11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罪提供欺骗手段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规定:“以考试作弊为目的,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试题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1日下午,经过法庭调查、质证、法庭辩论和被告陈述等法律程序后,13名被告均在法庭上认罪。法院没有在法庭上宣布判决。教育考试部门和公安机关透露,所有涉案考生均已被锁定信息,并将依法受到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明确指出,欺骗是要受到惩罚的,但法律仍然需要一个从实施到威慑的过程。本案的审理无疑是一个现实的普法过程。
被告人王说:“回国后,我一定要遵纪守法,脚踏实地地工作,绝不违法越界。任何人都不应该走欺骗的捷径,它会把你引向深渊。”
(综合人民日报记者程元洲、新华社记者梁建强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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