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扶贫资金新规: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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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3月24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民委、农业部和林业局近日发布了《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强化地方对中央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
在扶贫数据图中,魏济阳的《管理办法》指出,中央政府对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倾向于西部地区(包括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革命老区贫困地区、民族贫困地区、边境贫困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使资金集中在扶贫主战场上。
中央政府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要素法分配。资金配置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扶贫效果。
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如各省贫困人口的规模和比例、贫困程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当地人均财力等。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任务和贫困少数民族发展。
扶贫成果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成果、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果。年度资金分配的因素和权重可以根据当年扶贫开发的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管理办法》指出,各省要根据国家扶贫开发政策的要求和当地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情况,重点培育和发展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生产和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并根据家庭政策和当地情况确定中央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社会事业(在“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的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并对家庭给予扶贫帮扶)。
开展贫困县财政支农资金统筹使用试点,县级应根据贫困县财政支农资金统筹使用试点有关文件要求,根据扶贫需要,统筹安排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各省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如实收取项目管理费,并由县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与项目准备和实施以及资金管理相关的费用。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交通和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贴;
(4)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房和贫困农场、林场窝棚以外的职工住房改造;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扶贫无关的费用。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强化地方对中央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各省要充分发挥中央专项扶贫资金的导向作用,以扶贫效果为导向,以扶贫计划为导向,统筹安排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的综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准确性和效率。
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后,财政部将及时向省级财政部门(局)下达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员办”)。
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将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局)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估算数,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安排新疆兵团财政扶贫专项资金,并按照新疆兵团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职责。
(1)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分别与财政部协商,拟定中央政府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的分配方案。扶贫办公室与财政部协商,提出统一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省人民政府。财政部根据批准的分配计划下达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发放,加强资金监管。
(三)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农业(土地复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的具体使用和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并按照权利和责任平等的原则履行监管职责。
(4)新疆兵团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由财政部确定,新疆兵团财政扶贫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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