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万科董事会未及时换届 股东能否诉请法院强制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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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蔷/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在中国,上市公司董事会延期的情况并不少见。据不完全公开信息统计,自2016年以来,深交所已有近150家上市公司推迟了董事会,自2017年1月以来,深交所已有近40家上市公司推迟了董事会。2017年3月27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02)董事任期未能及时变更,再次引起公众关注。关于公司董事会按时变更任期是否违法的讨论也见诸媒体,多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此发表了专业意见。据网站披露,万科股东的一名律师同事甚至向深圳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万科延迟变更期限。本文无意与律师争论推迟公司董事会变更是否违法,而是主要讨论万科未能及时更换董事会后,股东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变更。
1.万科股东以万科公司为被告,这与所引用的法律法规不一致。
根据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的《收文通知》及网上流传的相关报道,该股东起诉的被告为万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引用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但是,《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前述法律规定的被告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不是公司。因此,股东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公司法》的上述规定。
二、公司董事会变更的延迟不一定构成对股东权利的侵犯。
所以股东不能起诉公司吗?当然不是。如果公司确实损害了股东的权利,股东当然可以起诉公司。根据《公司法》第4条,股东享有资产回报、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经理的权利只是支付股息和投票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即股东知情权。如果上述股东权利受到侵犯,股东当然可以依法起诉公司。但是,就万科延迟更换董事会而言,显然不构成对股东分红和知情权的侵犯,似乎也不构成对股东表决权的侵犯,因为万科不存在未依法提前通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限制或不接受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情况。
第三,公司董事会变更的延迟,以及《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救济。
有些人可能会认为,董事任期届满后,如果公司不召开股东大会或在没有选举董事提案的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将会限制股东行使表决权。显然,它们之间没有直接和不可避免的联系。此外,《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董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时,监事会可以召集股东大会。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公司法》第102条还规定,个人或集体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因此,《公司法》针对公司董事任期未及时变更的事实,实际上为股东正常行使权利指明了方向。
四、万科股东申请限期更换董事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
万科股东未能及时更换董事后,立即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万科更换董事,这不仅在《公司法》中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了《公司法》作为商法的立法意图。与民法相比,商法更注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性、权力的独立行使和交易的效率,尽量减少政府机构的干预,以提高市场的活力。此外,司法救济是最终的救济途径,人民法院不应在未行使《公司法》赋予的救济权利的情况下干预公司行为。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院判决的内容应该是可执行的。如果法院支持股东的请求,决定万科限期更换董事,但万科仍未更换董事或未能按时完成董事更换,法院应如何执行判决?
五、公司董事会延期,原董事仍应依法履行职责。
进一步看,董事会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的产生和连任对上市公司有很大的影响。同时,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改选往往涉及很多环节,如股东推荐意向、候选人工作意向的沟通、候选人的提名和资格审查、正式提名程序、股东大会通知程序、股东大会选举程序等,这也正是许多上市公司董事会被延期的原因。根据万科的具体情况,近年来,尤其是最近几个月,其股东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华润的退出、深铁的进入、恒大投票权的下放等。在这样复杂的变化下,如何选出既能满足全体股东利益,又能满足公司长期稳定经营的董事会,客观上需要大量的沟通和协调。
在推迟更换董事会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了原董事继续履行其职责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董事会因董事不能履行其职责而难以做出相关决策,导致公司陷入无法正常经营的困境。因此,在现行《公司法》下,如果公司董事任期届满后未能及时改选,原董事仍应在改选董事就职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延期任职的董事所表决的董事会决议不存在效力缺陷。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其重选属于公司自治范围,应本着满足全体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经营稳定的原则谨慎进行。现实中,公司董事会没有及时更换的情况很多。如果支持股东任意向法院申请强制变更,不仅会严重干扰上市公司的经营,还会影响判决文件的权威性,造成已经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凤凰财经注:本文是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个人意见,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相应地自行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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