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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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17]16号
相关中央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随机抽样规范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金融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全面提高金融票据的监管水平和使用效率,根据《金融工具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金融工具检查规范》(财综[2009]38号), 中央单位金融工具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方案(财综[2016]40号)等。 决定对部分中央单位金融工具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检查对象:北京市8个中心单位,辽宁、湖南、贵州省60个中心单位,交通部海事局垂直管理单位(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1)。
支票票据:2016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金融票据,包括非税收入票据(中央非税收入票据、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海事管理费用专用收据、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专用收据、当场罚款收据等)。)、资金结算账单、捐赠账单、社会团体会员费账单和其他财务账单。
中央单位可以申请保存5年以上的金融票据存根或者废弃不用的空白色金融票据,经审核后监督销毁。
第二,检查内容
(一)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1.使用金融工具执行的非税收入单据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2.是否有独立的非税收入项目;
3.是否擅自扩大征收范围;
4.是否提高征收标准。
(二)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务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是否建立了票据管理台账;
2.金融票据栏目是否规范、准确、完整,填写的票据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是否一致;
3.是否有相互使用或混合的金融票据;
4.是否有擅自印制或者买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金融票据的行为;
5.金融票据使用后的存根是否按照票据编号的顺序进行了整理,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6.是否存在用金融票据收取业务服务费的行为;
7.票据是否有遗失或损坏,如有,是否及时宣布作废,并向财政部金融票据监管中心备案。
(三)非税收入管理。
中央单位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按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其他违反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检验方法
此次检查采取中央单位自查和金融票据监管机构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a)自我检查阶段。从2017年3月20日至2017年4月30日,各中央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已签发未核销的财政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按要求填写《中央单位财务票据检查登记表》(附件2)、《中央单位非税收入票据核对表》(附件3)和《中央单位其他财务票据核对表》(附件4)。各中央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票据核对表中的所有项目,包括每张财务票据的名称、数量、编号和总金额。其中,对于票据的遗失或损坏,应按要求提供说明材料。
(二)重点检查阶段。从2017年5月10日到2017年10月31日,财政部成立了一个检查组,前往各中央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布。
四.检验要求
(一)中央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被检查单位,督促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中央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检查,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已签发和未提前核销的票据管理制度、自查报告、表格材料和财政票据存根等进行准备。存根联应按票据类型分类,并按编号顺序整齐包装。交通部海事局应在检查组进入前将检查范围内的财务票据集中到垂直管理局所在的城市。
(三)中央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检查组做好重点检查工作,提供完整、真实的材料,确保抽查财政票据的有效性。
财政部金融票据监管中心联系人及电话:
胡帅伟(010)68510260
王新颖(010)68553585
附件:1 .中央单位财务票据检查单位列表
2 .中央单位财务票据检查登记表
3.中央单位非税收入清单
4.中央单位其他财务票据清单
5 .中央单位财务票据检查自查自纠表
财政部
2017年3月23日
标题:关于开展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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