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限购升级:郑州限购升级政策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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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郑政办发[2016]75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调控工作,遏制购房投机投资,稳定房价,坚持“房子是为了居住,不是为了投机”的定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升级现有的采购限制政策。在《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地区实行限购住房的通知》(郑铮办[2016]64号)规定的限购面积内,18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和存量住房)将纳入限购范围。
二、非郑州户籍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需提供在本市居住2年以上(含2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第三,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不仅要严格执行贷款额度不超过相应的最高贷款限额,每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个人贷款存款余额倍数的规定,不得突破。
四、税务部门应重点关注房价过高且涨幅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5.实际销售价格明显低于申报价格的,房地产部门应当约谈该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以暂停该项目的网上签约资格。
六、为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开发企业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建立市场联合管理的长效机制。
七、县(市)、尚洁区人民政府和郑州航空港口经济综合试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切实履行各自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调控的主要职责,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八、本通知自2016年12月22日起执行。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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