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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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31日电(记者曾金华)5月31日,财政部发布通知,明确表示根据国务院部署,在13个产粮大省选择200个产粮大县,开展规模适度的农民农业巨灾保险试点。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粮食主产区农业巨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为总结试点经验,尽快形成可扩展、可重复的农业巨灾保险模式,试点时间暂定为2017年和2018年,优先选择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三大粮食作物。
试点项目在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3个产粮大省的200个产粮大县开展。其中,粮食产量居全国前三位的黑龙江、河南和山东各选择20个试点县,其他省份选择14个试点县。
试点县名单由各省自行确定。原则上要有良好的农业保险基础,生产经营要以规模适中、代表性强的农民为基础。产粮县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对产粮(油)县的奖励办法确定。
财政部表示,考虑到农业灾害的致灾原因与一般灾害基本相同,但损失程度不同,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对农业灾害保险产品的需求主要集中在增加赔偿金额上,试点工作主要集中在提高农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标准上,为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户开发专属农业保险产品。
在试点地区试点县以农业保险基本保障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开发了面向适度规模经营农民的独家农业巨灾保险产品,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提高了保险赔付额,增强了适度规模经营农民应对农业巨灾风险的能力。
财政部明确表示,在农民自缴保费比例总体不变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应进一步提高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目标是取消县级财政保费补贴。对于试点县所有农民的基本农业保险,保险金额涵盖直接物化成本。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补贴中西部地区47.5%,东部地区45%;试点县农民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中西部地区47.5%,东部地区45%,保险金额覆盖土地租金成本。
开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农民农业灾害保险试点,是创新农业救灾机制、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的重要举措。财政部要求试点地区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保险监管等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编辑: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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