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超5000条可认定情节严重
本篇文章913字,读完约2分钟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9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处理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安装和使用“黑色广播”、“伪基站”等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
该解释澄清了“未经授权安装和使用无线电台,或未经授权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的四种情况。这四种情况是:未经批准设立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和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未经批准设立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非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共移动通信频率的;未经授权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非法设置或使用无线电干扰器。
《解释》规定了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解释》,“伪基站”用于发送非法和犯罪信息,如欺诈、赌博、教唆、木马病毒、网络钓鱼网站链接等。,数量超过5000,或者传输次数等记录被销毁;雇用或指导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其他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可视为“情节严重”。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在事件现场使用“黑色广播”和“伪基站”造成了严重影响;如果同时使用十个以上的“黑广播”和“伪基站”,则可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解释》,非法生产、销售“黑色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三套以上无线电设备,或者非法经营金额在5万元以上,“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解释》强调,负责无线电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义务禁止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为犯罪分子提供信息,为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事先合谋,都将作为共同犯罪受到惩罚。
在实践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和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等。、以及诸如“黑色广播”和“伪基站”之类的无线电设备以及行为的有害后果需要被专业地识别。根据司法办案的需要,《解释》明确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广播电视部门出具的报告和通信运营商出具的证明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标题:两高: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超5000条可认定情节严重
地址:http://www.jtylhs.cn/zzxw/18074.html
免责声明:郑州新闻网是全球互联网中文新闻资讯最重要的原创内容供应商之一,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郑州新闻网的作者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