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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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建设用水,根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制度】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运行、水质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城市供水水源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取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化水资源配置,优先使用国家分配的水资源,合理利用地表水,限制使用地下水。
第五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打井取水。但是,对水质有特殊要求,除了确实需要地下水外,自来水的质量不能满足生产过程的需要。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现有井区使用地下水的,由市、县(市)、尚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截流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关闭计划关闭的井可作为应急供水的备用水源。
标题: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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