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熟食加工后4小时销售违反地方标准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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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网上海10月27日,新闻(记者周洪通讯员姚卫华)超市商品种类繁多,成为满足人们日常需求的重要购物场所。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购物时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自然的环节。 但是,超市当天生产的是什么样的现制方便食品,购买时一定在保质期内吗?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类顾客与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7的加工完成,17的销售是否超过了保质期?
一天晚上17点左右,夏某、马某两人来到上海闵行的大型超市购买食材。 夏某购买自制味噌汤1份,香卤猪拱口2份,共28.29元。 马某购买了自制酱鸭1份、台湾香肠1份(买5根送5根)、香卤猪拱1份共计24.4元。 根据两人购买的熟食标签,熟食于当天上午7点40分左右包装完毕。 从熟食开始销售到夏某、马某两人购买的时候已经将近10个小时了,而且两人购买的时候这些熟食没有放在专门的冰箱里,这些熟食还在保质期内吗,可以放心吃吗?
随后,两人前往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两人购买的熟食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于是,夏某、马某因购买食物过了保质期,将这家超市告上了法庭。
熟食4小时后销售,一审判决超市败诉
夏某、马某认为购买的熟食都已过保质期,超市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超市方退还购买价款,每人支付3000元赔偿金。 审判现场超市方面表示,2人确实在该店各购买了3份熟食,但超市没有违反相关规定。 熟食早上做好放在专用间后放入冰箱,通常在当天晚上16点30分左右之前从冰箱中取出打折销售,同时在4小时内销售。 如果在其他时间不销售的话,统一回收废弃解决。 所以晚上17点左右购买的熟食还在保质期内。 另外,超市主张,法律法规未禁止上述流通销售方法,超市也未受到相关部门关于该流通销售方法的相关处罚。 因为这家超市方面不同意夏某、马某两人的指控。
一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上海地方标准——即食食品操作卫生db31/2027-《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的规定,现制现售熟食卤味或分切预包装熟食卤味在冷藏、热藏条件下当天加工、销售,在专业室温条件下加工 法院认为超市销售的熟食确实已经过了保质期,按照中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超市返还两人的购物款,并判决夏某、马某分别支付赔偿金1000元。
食品安全受到严格控制,超市上诉被驳回
超市方面不服一审判决,以销售方法不违反相关规定,未受到职能部门的处罚为由向上海一中院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上海地方标准db31/2027-确定了规定目前销售的熟食卤味或分切预包装熟食卤味的保质期。 本案熟食保质期在专业期间室温条件下的保质期,即加工后4小时以内销售。 另外,关于夏某、马某两人在购买时食物被放置的常温状态,超市方面没有异议。 这家超市出售的食品确实是过期食品,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超市方面提出的销售办法是,食品从生产到销售未置于相同的储存环境下,从晚上16点30分起从冷库中取出打折销售,这种销售模式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认为自己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对此,上海一中院认为:一、该超市基于相应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说明上述模式的合法性,客户也不同意这一点。 二、市场监管部门没有惩罚这种销售模式,但并不意味着竞争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据此,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的相关人员姓名均为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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