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薄谷开来、罪犯刘志军已减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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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谷来
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12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分别作出裁定,认定犯罪分子薄谷来、犯罪分子刘志军在死刑缓期两年犯罪,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因此,将两人缓刑两年的处决减少为无期徒刑,原判决追加刑不变。 (央视信息)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罪犯薄谷来减刑案件的公示
为了确保减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的大体要求,我院公示了罪犯薄谷来减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犯罪者薄谷来,性别女,出生年月日1958年11月15日。 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刑2年被剥夺了政治权利。 目前正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年9月25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薄谷来服刑期间未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少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公示期为五天,自年11月16日起至年11月20日止。 对该罪犯减刑有意见的人,请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信请寄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监狱领取。 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日,请拨打邮政编码100022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举报电话8526856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十一月十六日
提交减刑建议书
【】司燕减字第229号
罪犯薄谷来,曾任名:谷来,来,开莱,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新开胡同71号,因故意杀人罪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8月19日在()合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死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9月3日在()皖刑复字第00049号刑事裁判书中批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刑初字第0008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薄谷来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在法律效力发生后,交付执行,于年9月12日被送往监狱改造。
该犯最近确实有悔改的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可以遵守监狱纪律,并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守则》要求自己。 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在成绩合格的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 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司法部燕城监狱每年5月、年11月、年5月共接受了3次表彰。
为此,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从罪犯薄谷处以缓刑年执行的处罚减少为无期徒刑。 特别要求裁定。
一致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刘志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罪犯刘志军减刑案件的公示
为了确保减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的基本要求,我院公示了罪犯刘志军减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罪犯刘志军,性别男,出生年月日1953年1月29日。 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死刑,延期执行两年,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目前正在公安部秦城监狱服刑。 年10月26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志军服刑期间未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
公示期为五天,自年11月16日起至年11月20日止。 对该罪犯减刑有意见的人,请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请上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法院,向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邮政编码100022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打电话举报电话8526856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十一月十六日
减刑提案书
秦鉴减字() 1号
犯罪分子刘志军,男,现年62岁,汉族,湖北鄂州人,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年7月8日在()二中刑初字第1030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于年9月11日交付秦城监狱进行劳动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具体表现如下。
交付以来,罪犯刘志军没有故意犯罪,自主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正确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深入分析犯罪根源,积极发挥自身社会价值,撰写的警告价值文案《对我的犯罪行为的反思与分析》在监狱二 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按时完成思想报告,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完成室内外卫生保养工作。 由于服刑改造表现良好,罪犯刘志军在年度获得了监狱劳动改造的积极分子奖励。
截至年8月26日,罪犯刘志军缓刑两年期满。 缓刑期间,罪犯刘志军认真遵守监督规则,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的表现,没有故意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的规定,经监狱长办公室会议研究,拟为罪犯刘志军减为无期徒刑。 特别申请审查和裁定。
一致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10月26日
薄焕来家勤务员张晓军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资料图:张晓军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决书
()蚌刑执行字第00730号
刑罚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
监督机关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罪犯张晓军,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山西省古县人,汉族,中学文化,目前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8月19日作出()合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晓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判决在法律效力发生后,于年9月3日交付执行。 年8月28日根据本院裁定,将扣除有期徒刑6个月。
执行机关蚌埠监狱提交减刑建议书,提交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联合议院,于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 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从永、谢团结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蚌埠监狱指派职工汪军、王璓参加审判,罪犯张晓军参加法庭参加审判。 现在审理结束了。
蚌埠监狱提出,罪犯张晓军在服刑期间确实有悔改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
检察院对罪犯张晓军获得的奖励没有异议。
罪犯张晓军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危害了社会,服刑后要认真改造,才能满足减刑条件。
经审理表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曾两次获得记录功绩的表彰和一次奖励。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质证的证据。
执行机关要求罪犯张晓军减刑的建议书。
2、罪犯张晓军接受了三次奖励的改造审查鉴定。
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罪犯张晓军的原判决情况。
4、证人梁恩宽、王健出庭证明张晓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获得的奖励。
检方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庭审时提出罪犯张晓军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监管,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
罪犯张晓军对其获得的奖励情况和证据没有异议。
我院认为,罪犯张晓军在服刑中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完成生产任务,有悔改的表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向罪犯张晓军扣除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昌锐
审判员朱军
审判员陈颉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赵玉青
标题:“罪犯薄谷开来、罪犯刘志军已减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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