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好日子已经过去了吗?宣布了职业年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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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好日子”的终结]过去,有些人成为右派的官员,认为拥有权利意味着一切,他们可以过上“好日子”。但是现在,那些人们梦寐以求的“好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企业年金办法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机关事业单位
职业退休金计划通知书
国办发[2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事业单位企业年金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3月27日
(这篇文章公开发表)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保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人员范围与参加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已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的职业年金缴费比例。
第五条职业年金基金由以下项目组成:
(一)单位付款;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和运营收入;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职业年金基金实行个人账户管理。个人缴费应在实际账户中累计。对于全额出资的单位,由单位根据单位提供的资料支付费用,利息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员工退休前,我的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记录;对于非财政全额缴款的单位,单位缴款应在实际账户中累计。实物账户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以市场为导向投资运营,按实际收入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遵循审慎和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单位缴费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记入我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和运营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工作人员变更工作单位时,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以随其转移。职工上学、参军、失业或新单位未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继续由原管理机构管理和运营。如果新用人单位建立了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将随之转移。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选择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保险合同享受待遇并享有相应的继承权;您可以选择在本人退休时根据相应的月数计算并支付职业年金的月待遇标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同时享有继承权。我不会改变任何收集方法。
(二)境外(边境)结算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我的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我。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不符合上述领取职业年金条件之一的,不得提前从个人账户中提取资金。
第10条
有关职业年金的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业年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职业年金基金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选择合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托管。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确保职业年金财产的独立性,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工作人员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交仲裁或申诉。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现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17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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