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晓玩忽职守无罪案——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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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龚晓在蒋明凡申请换证时,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蒋明凡驾驶证换证手续得以办理,但其效力仅及于当年,此后年审均在彭水县交警大队办理,且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发生车祸的具体原因,被告人龚晓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龚晓,男,1974年3月6日生,土家族,大学文化。1996年9月至2000年3月,任原四川省黔江地区公安处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警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2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龚晓犯玩忽职守罪,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黔江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5年10月,被告人龚晓毕业于重庆医科大学后被分配至四川省黔江地区公安处交通警察支队工作。1996年9月,黔江地区公安处交通警察支队安排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被告人龚晓到其下属的黔江地区车辆管理所从事驾驶员体检工作,直至2000年3月。
1998年12月,黔江地区车辆管理所下辖的彭水县村民蒋明凡持有的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后(蒋于1994年5月申请办理准驾B型车辆的正式驾驶证),向彭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换证。彭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蒋明凡的申请初审后,将其报送给黔江地区车辆管理所审验换证。1999年3月22日,时在黔江地区车辆管理所负责驾驶员体检工作的被告人龚晓收到蒋明凡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后,在既未对蒋明凡进行体检,也未要求蒋明凡到指定的医院体检的情况下,违反规定自行在其《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的“视力”栏中填写上“5.2”,在“有无妨碍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栏中填上“无”,致使自1995年左眼视力即失明的蒋明凡换领了准驾B型车辆的驾驶证。此后,在2000年、2001年及2002年的年度审验中,蒋明凡都通过了彭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年度审验。
2002年8月20日,蒋明凡驾驶一辆中型客车违章超载30人(核载19座)从长滩乡驶向彭水县城,途中客车翻覆,造成乘客26人死亡、4人受伤和车辆报废的特大交通事故,蒋明凡本人也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彭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驾驶员蒋明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项“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得驾驶车辆”的规定和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的规定,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乘客不负事故责任。
黔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晓在蒋明凡申请换证时,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蒋明凡驾驶证换证手续得以办理,但其效力仅及于当年,此后年审均在彭水县交警大队办理,且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发生车祸的具体原因,被告人龚晓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龚晓无罪。
标题:龚晓玩忽职守无罪案——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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