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定罪处罚依据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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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孟)宋益通为依法惩治非法借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切实防范黑贷犯罪和其他非法违法犯罪活动,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严厉打击非法借贷犯罪活动。《意见》明确指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现象屡见不鲜,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意见》,“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在两年内以贷款或其他名义向不特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10次以上。
在情节认定上,《意见》特别提到,个人非法借贷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单位非法借贷金额超过5000万元;个人违法所得累计额在4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非法出借的个人有250人以上,非法出借的单位有750个以上;几个借款人或其近亲属造成的自杀、死亡或精神障碍等特别严重后果之一,属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特别严重情节”。
共同黄金行业观察人士毕认为,从今年开始,例行贷款和高利贷的消息并不少见。尤其是非法借贷引发的“暴力收藏”,影响恶劣。从本文不难看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超出业务范围,就没有“贷款”的许可和资格,贷款单位的业务范围不包括“对外贷款”。此外,为了获取利润,贷款发放给社会中未指明的对象。此时,利用网络形成的“现金贷款”就是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此外,现金贷款的利率“异常高”,中间环节的利差产生大量利润。这将影响大多数依靠互联网从事借贷业务的“现金借贷”公司,因为大多数公司没有“借贷许可证”。
此外,“砍头利息”也包括在还款范围内。《意见》提到,非法贷款的数额应根据实际贷给借款人的本金数额来确定。如果非法贷款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利息。,并从本金中提前扣除,相关金额应计入实际年利率的计算中。非法贷款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以外的所有财产均计入非法收入。违法借贷行为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违法借贷的数量和金额、违法所得金额和违法借贷对象数量。
“这篇文章是为‘砍头兴趣’而写的。”比如,毕说,在很多常规的贷款平台上,借款人借2000元,得到1500元,贷款平台以咨询费、服务费等各种费用的名义收取500元的“砍头利息”。但借款人按2000元偿还本金,利息按2000计算标准计算。然后,根据《意见》的要求,各种借口下的“砍头利息”都算作借款人的还款。也就是说,如果你借2000元到1500元,那么500元应该算作“提前还款”。
毕指出,在金融风险整治不断深化的情况下,今后的金融活动仍应依法合规许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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