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明确商业银行股权确权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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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木东
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的股权和股东管理是近两年来监管的重点。为充分发挥股权托管作用,规范银行股权托管行为,提高银行股权信息透明度和股权管理水平,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8年初,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建立股权托管制度。在实践中,一些商业银行开展了股权托管,提高了股权管理水平,降低了股权管理成本。但同时也存在一些违规现象,如托管机构硬件条件和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地方存在股权“正式托管”现象,未能发挥股权托管的作用。《办法》的颁布是为了更好地弥补这些不足。
中国人民大学崇阳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董希淼告诉英国《金融时报》记者,《办法》是对去年颁布的《暂行办法》的有效补充,《暂行办法》强调股东的参与权,而《暂行办法》更注重对股权转让等日常行为的管理。两者都对商业银行的股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解决了存在的问题。他表示,一些股东利用信贷和委托资金入股商业银行,成立空空壳公司或其他管理公司,然后代表他们持有或控制银行股份。通过监督很难发现这种现象。然而,在宝商银行、恒丰银行和安邦保险所暴露的风险中,上述问题被提醒。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实施和完善股权托管。
根据《办法》,如果《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上市商业银行在新三板上市时进行股权托管,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对于非上市商业银行,现行法律法规对其股权托管没有提出明确要求,其股权管理高度依赖于公司自治。然而,近年来,由于一些银行的公司治理水平较低,出现了一些股权混乱。因此,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审慎监管的角度出发,银监会要求非上市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将其股权委托给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且未被列入黑名单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经营者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
此外,商业银行与托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应完全纳入《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对于已经进行管理的商业银行,如果协议中未包含这些要求,应签订补充协议。
"股权托管是加强公司治理的重要起点."董希淼表示,这些措施主要针对未上市的中小银行。引入第三方机构托管股权,并登记商业银行的股权信息。托管机构定期向监管机构提交信息,以便尽早发现问题,避免不透明的股权管理。
关于托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选择的托管机构应主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能够勤勉地为商业银行管理股东名册;二是为商业银行提供便捷、安全、高效的服务;第三,托管费可以公开、透明、公平;四是能够有效监管商业银行的股权活动,并将商业银行的股权信息报送监管部门。
“这个托管机构的门槛并不高,但它只是对托管机构的责任提出了简单的要求。”在具体操作方面,金融监管研究所所长孙海波表示,对于中小银行、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而言,它们很有可能在未来选择地方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经地方监管部门批准)。商业银行股权发生变更时,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和监管要求,对商业银行股东名册的变更进行登记。商业银行股权被质押、锁定或者冻结的,托管机构应当在股东名册上予以标明;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商业银行股权信息。
此外,孙海波还表示,这种第三方托管确保了股权管理更加独立、公平和高效。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制度建设不足,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此前,中国保监会发布公告,发现225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未在股东名册或股权管理系统中记录质押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在《办法》下发的同时,银监会也下发了《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和股权确认的过渡安排。
对于股权托管,非托管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按照《办法》的要求完成托管。受委托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在同一期限内完成整改;股权确认应与股权托管工作同时进行。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不少于80%的股权确认,并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确认(因特殊原因无法确认的除外)。
标题:银保监会明确商业银行股权确权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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