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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售公益性公墓 3人被追缴1700多万元

来源:网络转载更新时间:2023-07-25 11:33:0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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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仙游县赖店镇,涉案3人违规向外村人员销售农村公益性公墓

海都讯(记者 黄义伟)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是殡葬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利国利民、节约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的重要工作。今年以来,仙游县民政局、民政执法中队等相关部门在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检查中,发现个别村的公益性公墓不归“公”,存在擅自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

2020年8月24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仙游县民政部门转来一份《司法建议书》,以及郑志雄、傅金太与王强合伙协议纠纷的民事判决书。仙游县民政部门发现司法文书中的涉案公墓在运营过程中大部分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进行销售的。

经查,2010年,王强以负责人身份向仙游县土地管理部门、民政局、林业局、建设局、赖店镇人民政府、赖店镇潘硎村民委员会申报建设潘硎公益性公墓(鸣峰陵园),地点在白石山,面积38亩。

仙游县殡葬管理监察中队随即组织工作人员对鸣峰陵园内的墓位重新调查,清点墓区内共有坟墓555个,已出售坟墓555个,其中382个坟墓向外村出售,对外违规出售金额共1764.9640万元。

记者了解到,公益性公墓主要有三大特点:一是土地为村集体用地,归属村民所有。二是具有非经营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即收费仅限于“墓穴成本费”和低廉的“管理费”两项费用,不得包括土地使用费、墓地建设等费用。三是销售具有地域排他性,即限制仅可为本村或部分周边村镇居民提供墓穴安葬。

仙游县民政局认为,王强、郑志雄、傅金太将鸣峰陵园(潘硎公益性公墓)对外村经营出售,以上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了公益性公墓擅自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

根据《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结合《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定福建省人民政府规章罚款限额的决定》,决定责令王强、郑志雄、傅金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王强、郑志雄、傅金太没收向外村违法经营出售公益性公墓非法所得金额人民币1764.9640万元并处罚款20万元,两项合计1784.9640万元,上缴国库。

标题:私售公益性公墓 3人被追缴17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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