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的重污染天气警报已经从橙色升级为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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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0+气体质量咨询结果,12月19日晚至12月25日晚,我市扩散较差,0+气体污染将达到严重污染水平。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郑铮[2019]22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重污染天气二级响应时间从12月19日0: 00调整为一级。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健康保护措施
1 .患有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等的儿童、老年人、住院患者和易感人群待在室内,如果确实需要外出,应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应该避免户外活动。如果不可避免,应该采取保护措施。
2 .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停止体育课、课间练习、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3.停止举办各种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4.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相关疾病的门诊和急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5.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保护等知识的宣传。
二、拟议的减少污染措施
1.倡导公共绿色出行,鼓励公众尽可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出行;及时停车,减少车辆空转时间。
2.减少机动车白天加油。
3.生产过程中排放空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种建筑工地等。,有意识地调整生产周期,减少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原料和产品,如油漆、油漆和溶剂;它可以提高污染控制设施的效率,利用大气污染物排放来调整生产过程的运行时间,在达标的基础上积极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4.主张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实际情况,采取休假调整、非高峰通勤、远程办公等灵活的工作制度和强制性的减污措施。
第三,强制性减少污染措施
(一)工业源减排措施
1.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行业停止和限制生产红色预警措施,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停止生产或限制生产(市政府批准和豁免的除外)。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国家电网郑州供电公司
2.加大对国家、省、市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有效运行的工业企业,应当要求当地政府依法采取关闭措施。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3.被豁免和未纳入控制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在预警前不得上升。在应急响应期间,处于停工状态的工业企业未经批准不得开炉。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2)粉尘源减排措施
1 .全市建筑工地停止施工(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救援项目除外)。暴露场所应增加洒水频率以减少灰尘。
牵头单位:市粉尘治理办公室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城建局、市交通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地铁公司
2.停止矿井露天作业。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3.砂石厂、石材厂、板岩厂等。应停止室外作业。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4.露天堆放的所有散装材料应覆盖,在非冻结期应增加洒水频率。
牵头单位:市防尘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5.在日常道路清扫频率的基础上,当空湿度小于50%且温度高于5℃时,应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尘控制作业4次;当空空气湿度大于50%或空气温度低于5℃时,停止浇水、喷洒和湿扫。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市交通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3)移动源减排措施
1.本市将停止渣土、水泥罐车和建筑材料的运输(经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救援项目除外)。
牵头单位:城管局、城建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安局
2.非道路移动机械(包括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压路机、铺路机、叉车等。)应停止(在批准的红色预警响应期内能够正常生产和施工的企业和建筑工地除外);获准运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第三排放标准,并贴有绿色环保标志,或者使用电动非道路移动机械。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城建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物流港口局、市市场开发中心
3.允许运输的电厂、各类企业、矿山、建筑工地、大型批发市场和物流园区禁止使用国家四级及以下的重型卡车(特种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车辆除外);在应急响应期间,必须每天登记所有柴油卡车的进出,并保存三个月以上的视频监控记录。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建局、市除尘办、市物流港口局、市市场开发中心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4.提高公共交通和地铁的运输能力,加密运营频率,延长运营时间,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地铁公司
(4)其他污染源的减排措施
1 .加强执法检查,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
牵头单位:市农业委员会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2.禁止露天烧烤和垃圾焚烧,增加餐饮单位检查频率,确保烟气净化设施正常运行。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
4.交警部门应加强交通引导,减缓交通拥堵,减少机动车闲置排放。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5.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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