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企业改制重组继续享三年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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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5月23日电(603000)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支持企业重组,优化市场环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我们将继续实施涉及企业改制重组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根据该通知,非公司企业全部转换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全部转换为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改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给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原企业将房地产转让或变更给被合并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原企业将房地产转让或变更给被分割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和个人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股份价格投资房地产,向被投资企业转让或变更房地产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通知》明确规定,上述与改制重组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让双方均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况。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企业重组,优化市场环境,我们将继续实施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具体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公司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改组为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转让给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重组,是指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继承原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二、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在的,原企业房地产转让,变更为被合并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将企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原企业将房地产转让或变更给被分割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和个人在改制重组中投资房地产,房地产转让、变更给被投资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V.与上述改制重组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让的任何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况。
6.企业改制重组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改制前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支付的相关费用,应当作为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企业经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入股,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应当在土地作价出资时扣除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企业申请纳税申报时,土地作价入股时,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予扣除。
七、企业在申请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让营业执照、重组协议或同等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及价值证明、转让方在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八、通知称,原企业投资主体不变,投资主体不变,即投资者在企业改制重组前后不变,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可以变化;投资主体的存在意味着原企业的投资者必须存在于重组后的企业中,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可以变化。
九、本通知的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6日
标题:两部门:企业改制重组继续享三年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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