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开户均需穿透识别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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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的反洗钱立场越来越坚定。在国际上,globalwitness和透明国际等组织不断要求提高海外领土公司结构的透明度。在国内,监管机构也在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和产品的监管,并提出实施渗透监管。6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人认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积极开展客户受益权人认定工作。
渗透已成为反洗钱监管的主旋律
在梳理了最近世界各国密集颁布的反洗钱法后,英国《金融时报》记者发现“渗透”成为了主旋律。
2018年6月中旬,英国议会通过了一项旨在打击洗钱和逃税的法律修正案。根据2018年5月底颁布的《制裁和反洗钱法》,要求14个英国海外领土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向在其管辖范围内注册的法律实体披露受益所有权信息,否则它们将面临英国政府的强制披露。
据了解,有效识别机构客户的最终受益人/受益所有人(ubo识别)是金融机构在建立客户关系之前必须履行的反洗钱监管义务,也是客户识别(kyc)的核心部分。反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成员国的反洗钱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通常遵循的原则是,ubo是一个自然人,实际上拥有25%的控制权。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不同司法区域的金融机构的立法意图和风险偏好不同,对什么是“25%实际控制权”以及“实际控制权”追溯到的自然人往往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对于最终受益人/受益所有人的认定,中外金融机构的实践呈现出“一致的一般原则和不同的操作特征”的局面。
2017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通知》(以下简称“235号文件”),该通知没有继续使用“最终受益所有人”的概念,而是以独特的方式使用了“受益所有人”一词。235号文件首次从中国反洗钱监管的角度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识别”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并对“特定自然人客户(如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管等)的识别”进行了指导。
受益所有人的认定应遵循三个原则
自去年235号文件颁布以来,由于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机构日益复杂,金融机构客户利用境内外机构,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回报投资、离岸中心、信托、合伙等工具,模糊机构的实际控制权,隐瞒股东权益。因此,6月27日发布的《通知》对金融机构机构客户的“受益所有人识别”进行了更加详细的描述,要求更加严格。
根据通知,受益所有人的认定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勤勉、基于风险和实质重于形式。通知要求各志愿机构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受益权人识别制度。此外,根据非自然人客户的风险状况和机构合规管理需求,可以实施比监管要求更严格的受益权人识别标准。
同时,债务制度应深入,根据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律形式和实际情况来判断受益所有人。按照规定进行受益权人识别,每个非自然人客户至少有一个受益权人。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还对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和基金做出了详细的深入规定。例如,在信托方面,《通知》规定,义务机构应当将最终对信托行使有效控制并最终享有信托权利的自然人确定为受益所有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为非自然人的,义务机构应当深入到最终对信托行使有效控制并最终享有信托权益的自然人,并将其认定为受益所有人。信托成立或存续期间,受益人为符合特定条件的非特定自然人的,在确定受益人后,可以确定受益人为受益人所有人。
业内专家表示,拥有2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是判断基金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如果没有拥有超过25%股权的自然人,志愿机构可以将基金管理人或直接经营和管理基金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如果基金尚未筹集,且股权份额暂时无法确定,志愿机构可暂时将基金管理人或直接经营管理基金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基金募集后,志愿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确定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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