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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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住宅在吸引人才中的作用,加强我市人才公寓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人才公寓,是指在建筑标准和租金标准上有限制的出租房屋,供各类人才使用。人才公寓原则上只出租不出售,特殊事项由市政府根据一案一议的原则另行确定。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运营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对人才公寓的政策、规划、建设、布局、使用和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相关政策,调查分析人才公寓需求,编制建设计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才公寓项目的推广、分配和使用,并进行监督和评估。
人力和社会部门负责人才的识别和分类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实施人才公寓行政收费,指导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做好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并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人才公寓租赁价格。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建设的人才公寓项目建设资金的补贴或补助,安排人才公寓补贴及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经费。
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负责将人才公寓项目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负责人才公寓项目的征地和供应。
建设部门(包括重点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办理人才公寓项目的施工手续,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和成品房的相关施工标准监督施工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税务部门负责监督与人才公寓建设和运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府建设的青年人才公寓。
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各单位在人才公寓建设中的履职情况,并接受相关报告。
政府监管部门负责监督人才公寓的建设、分配和管理。
人事、城管、环保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应成立人才公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人才公寓的总体规划、建设、布局、使用管理、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人才公寓建设坚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并举,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自主选择”的原则,纳入全市重点工程,推进住房建设和筹集。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才、人文社会、国土资源、规划、政务管理等部门,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人才引进规划和科技创新创业,结合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和引进人才的区域分布,制定人才公寓建设规划,合理确定市县(市、区)人才公寓建设总量和布局。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才、人文社会、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按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执行。
市本级、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人才公寓建设工作,确保每年6月底前完成。
第七条市本级、县(市、区)政府根据人才需求,结合区域城市规划,实施人才公寓建设项目的具体建设。
人才公寓的规划和建设应与人才结构相匹配。人才公寓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与产业集群和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整合,进行规划、设计、建设、配套和管理。
人才公寓的布局应综合考虑居民的实际需求,同时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商业、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从而解决居民交通、子女入学、生活需求、文化娱乐等问题。
第八条人才公寓建设主要采用以下模式:
(一)政府统一建设。政府统一建设主要解决SASAC资产管理下的新大学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分散人才的住房问题。
(二)用人单位自建。高校、科研机构和有较大就业规模或以上人才的企事业单位可以自建人才公寓。
(三)按比例施工。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中,以一定比例配置人才公寓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商品房时配置一定比例的人才公寓。竣工后,可由企业自行经营或按工程成本价移交给区政府。
(4)市场准备。鼓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采用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人才公寓项目。市本级、县(市、区)政府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可以通过各级国有租赁平台公司通过购买、租赁商品房和存量住房以及改造部分存量政策性住房,增加人才公寓的编制数量。
第九条人才公寓以下列方式提供土地:
(a)政府和公园建造的人才公寓分配给土地供应。
(二)按比例分配和集中新人才公寓出售的土地。
(三)企事业单位可以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
申请建设人才公寓,应首先满足开发评价用地指标,其余用地经上级批准后,可按相应的国家划拨标准进行建设。原则上,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原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签订的出让合同或出让决定中约定的容积率所限定的建设总量。
第十条政府建设的人才公寓主要由国有投资公司(机构)投资建设,各级政府应根据情况给予补贴或补助;市场化建设的人才公寓由建设主体投资建设;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主要由企事业单位或用人单位投资建设。
第十一条政府建设的人才公寓建设标准以各类人才应享有的建筑面积为准;新建的人才公寓都是按照已建成的住宅建筑进行设计和建造的。其中,国有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人才公寓项目应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的相关建设标准执行,按照超低能耗建筑进行设计和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实施绿色建筑、预制建筑和成品住宅建筑相关建设标准,建设超低能耗建筑;纳入清洁供热试点城市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其他人才公寓应适当装修并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以满足基本的租赁需求。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对人才公寓新用地实行单独规划,应予以保障;集中建设的人才公寓可配备商业网点和其他商业用房,比例不超过10%。
第十三条列入我市年度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人才公寓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或政府性基金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涉及建设和经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列入我市人才公寓建设计划的项目,鼓励财政部门优先贷款支持,政府可给予2%的一次性贴息。
第四章供应对象和供应方式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供应给经各级社会管理部门认定的人才,其家庭在郑州市无住房,并根据不同等级享受相应的住房面积标准。
第十六条人才公寓租金原则上按不高于同一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70%的标准确定。对于在市场上租赁商品房或出租屋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在同一地区租赁人才公寓的补贴标准给予租金补贴。
第十七条政府建设的人才公寓应当预留一定数量的周转房,并为其提供短期兼职、项目合作、科技联姻等服务。以满足他们的短期和过渡性住房需求。周转房需要具备基本的入住条件,并达到我市较高的生活水平。
第五章分销管理
第十八条人才公寓的配置应遵循“高端优先、属地管理、渐进解决”的原则,综合考虑人才水平、实际贡献、引进时间等因素。
第十九条市本级政府建设的部分人才公寓,主要面向新进大学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以及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的国有企业分散人才,以及中央和省级驻郑州办事处
由具有博士以上学位的行业单位引进的不能解决住房问题的高端人才。县(市、区)政府建设的人才公寓主要面向县(市、区)引进的人才和辖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包括常驻中央、省市单位)。
第二十条人才公寓由政府自建,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政务管理部门根据项目住房和人才情况,确定分配方案。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和园区筹集的人才公寓,由县(市、区)和园区根据住房需求和引进人才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分配方案和结果报市人才部门、人类社会部门和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经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批准,引进人才较多的单位可根据其对人才公寓的需求,指定部分房屋定向供应,需求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员工的租金分配。分配结果报县(市、区)人才部门、人类社会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使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人才公寓,只能用于按照本单位规定配置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分配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分配结果报县(市、区)人才部门、人类社会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才公寓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人才公寓申请表;
(二)参加申请的已婚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单身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单身承诺或未婚承诺;
(三)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才分类评价等相关证明;
(五)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材料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文件。
(七)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人才公寓应当根据承租人的意愿签订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期满后,租赁对象应当限期退房。因特殊情况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由个人通过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续租手续,并按重新核定的价格支付租金。
第六章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产权属于政府的人才公寓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门用于偿还人才公寓的贷款,以及人才公寓的维护和管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擅自装修房屋。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追缴不当得利。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八条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房屋使用期间发生的水、电、暖、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项目,由住房保障部门和政务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公开招标确定运营单位,或者直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运营机构,与运营单位(机构)签订不超过5年的委托运营管理合同。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和集资建房的人才公寓项目,由产权所有者经营或委托专业机构经营。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人才公寓维修费用,主要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及销售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房屋维修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维护、保养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
第三十一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寓管理质量检查评估制度,会同人才部门和社会部门定期对人才公寓运营单位(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评估结果不达标的经营单位(机构),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住房保障部门对经营人才公寓的单位(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为分配委托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才公寓承租人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已分配的房屋。
(一)人事关系调离郑州或不在郑州工作和生活的;
(二)本市房屋的购买和交付情况;
(三)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
(四)擅自毁坏或者装修承租人的房屋,拒绝恢复原状的;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人才公寓6个月以上,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租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才公寓的退出管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才部门、人文社会部门、政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建立人才公寓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动态掌握人才公寓的可用性、租金分配和后期管理情况。
第七章问责
第三十五条对骗取发行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经核实后取消其资格,收回人才公寓,并在5年内取消其重新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才公寓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办法可参照各县(市)、尚洁区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5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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