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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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鸣[2016]8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爱基、净值、信息)管理,明确资金申报、分配和使用各环节的职责,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蔡健[2015] 10号)
一、报告资金的程序
生产企业提交资金结算报告、产品销售、运营等资料,企业注册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在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并进行公示后,会同其他相关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同时抄送其他相关部门;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应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财务审查、数据审查和重点抽查后的材料进行组织汇总,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并抄送同级其他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地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重点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报告。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核查报告,财政部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第二,关于各自的职责
生产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地方政府应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要责任,并指定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牵头部门。地方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同级其他部门负责地方新能源汽车资金的申请报告和推广审核结果,地方财政部门按照部门职责负责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确定具体补贴目标,并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申请报告和专项验证结果的推广。
第三,关于责任条款
各级新能源汽车推广相关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上级要求进行分配审批,审核不严格,审核工作组织不力,擅自超政策、超标准拨付资金,甚至协助企业骗取财政补贴。对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截留、挪用、冒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非法使用专项资金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2月9日
标题: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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