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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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通报说,对有效管理可用规划的项目的审批应尽可能下放,只保留少数重大项目和中央投资项目,同时应加强规划管理和事后监督。
发展改革基金会[2017]189号
交通部、铁路局、民航总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报国务院批准后,我委将交通领域作为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的重点。除了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权力外,它还下放了对能够通过规划有效管理的项目的审批,只保留了少数重大项目和主要由中央政府投资的项目的审批权限,同时加强了规划管理和事后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交通项目政府投资审批权
(一)国家批准的相关计划中所列的主要由铁路总公司自主投资、主要由地方和社会政府投资、经省政府批准的非洲各省间新建(含增建复线)普通铁路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通过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政府审批,并通过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所列的独立的跨越10万吨及以上海域、跨越主要河流(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断面)的公路桥(隧)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政府审批,并通过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国家批准的相关计划中所列的高等院校、交通行业直属科研机构等中央级非经营性项目(中央预算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外),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通过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监管平台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加强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在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同时,我委将强化规划的引导和约束作用,提高“管理”的有效性;提高行政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服务”的主动性。加快从微观到宏观、从审批到监管、从项目安排到制度供给的转变,更好地适应引领经济发展的新常态。
(1)完善规划体系
我委将借鉴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项目下放审批权限后作为管理工具审批建设规划的经验,加强交通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并将重要规划上报国务院审批,实现下放后的有效控制。编制和完善铁路、公路、内河高等级航道、沿海港口、民用机场、油气管道等中长期布局规划。编制综合交通五年发展建设规划,编制或批准国防交通、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内河高等级航道、沿海港口、空管道系统等专项建设规划。,并建立和完善“中长期
(2)加强规划和实施的监督
我委将与相关部门形成多方联动、联合监管的工作格局,加强组织协调,分解细化各级规划任务的实施,明确各级责任主体,全程跟踪了解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依托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和监管平台等政府监管服务平台,运用市场、信用、法治等手段协调监管,有效保障计划有序实施。
(3)提高服务支持能力
对于分散审批项目,我委将加强对承办单位的业务指导,开展规划、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培训和交流,提高依法行政和管理的能力水平。提高交通项目相关报告的编制和评价标准,积极研究支持规划实施和项目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学科等重点难点问题。
三.相关要求
下放给省政府的审批项目不得再次下放,经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准或决定的事项不得再次下放。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措施,规范审批行为,加强能力建设,有效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和决策水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标题:发改委:进一步下放政府投资交通项目审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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