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出台新规定:疫情期间,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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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郑州市交通局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河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处置期间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10万元罚款。
此外,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航出租车和网上预约出租车客运的,根据《郑州市规范城市客运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郑州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扣押车辆并责令其停止运营。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至六个月;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活动的营业性客运车辆,依法予以处罚,吊销驾驶员资格证书,并列入行业管理黑名单;
旅游出租车和网上预约出租车违反《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第3号)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驾驶员资格证,并将其列入行业管理黑名单。
违反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相关规定,或者未经报告将旅客从疫区运送到郑州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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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郑州市出台新规定:疫情期间,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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