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制造创新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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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制造创新中心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智慧郑州”人才工程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意见》(法正〔2017〕23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郑州制造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市企业和科研院所主导的制造创新中心。
第三条对列入市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企业,自独立法人成立之日起,市财政每年给予50万元的资助。已被认定为市级制造创新中心的,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按照上一年度非财政资金支持研发支出的额度,由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20%,最高补助1000万元,连续支持三年。列入省级制造创新中心培育名单、属于企业法人或被省认定为省级制造创新中心的,按省级补助资金给予1:1匹配,市级制造创新中心的配套资金和补助不得重复享受。对于成功建成省级和国家级制造创新中心的,将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引进和省级推荐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创建将在个案基础上得到支持。
第四条制造创新中心的申请程序如下:
(a)宣布建议。材料报送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文本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评估和培育。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和调查,确定培育名单,公布后公布;
(三)评估。依托载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创新中心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受理:
1.完成基于载体的法人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
2.依靠承运人管理,所有这些都已到位并有效运作;
3.基于载体的内部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有效。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确认。通过考试,正式命名为市制造创新中心。
第五条申报制造创新中心,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一)《制造创新中心建设申报单》及相关材料的编制;
(二)制造创新中心建设基本信息表;
(3)成员单位信息表(企业/大学/研究所);
(4)制造创新中心建设规划;
(五)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六)牵头单位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可以提供网上链接);
(七)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
(八)制造创新中心的规章制度和章程;
(9)各成员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十)其他必要的附属材料等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涉及的问题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标题:郑州制造创新中心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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