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化妆品等企业广告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本篇文章375字,读完约1分钟
证券时报网络(STCN)01年6月1日,
根据财政部网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就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药品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30%,允许扣除;超额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下一个纳税年度扣除。
对于签订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共享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未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税前扣除限额的,可以从企业中扣除,也可以根据共享协议收取部分或全部费用给另一方扣除。当对方计算企业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按照上述方法向企业收取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可以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证券时报新闻中心)
标题:财政部:对化妆品等企业广告费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地址:http://www.jtylhs.cn/zzxw/11360.html
免责声明:郑州新闻网是全球互联网中文新闻资讯最重要的原创内容供应商之一,本站部分内容来自于网络,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只为传播网络信息为目的,非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btr2031@163.com,郑州新闻网的作者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