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化妆品、医药企业等广告费支出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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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6月1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化妆品制造或销售、药品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用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30%,并予以扣除;超额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下一个纳税年度扣除。
数据地图:化妆品图片来源:视觉中国通知,将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
根据通知,对于已签订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共享协议(以下简称共享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支出,凡不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税前扣除限额的,可从企业中扣除,也可根据共享协议从另一方收取或全部扣除。当对方计算企业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按照上述方法向企业收取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可以不计算在内。
此外,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标题:官方:化妆品、医药企业等广告费支出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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