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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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及配套服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资产管理产品经营者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2017年7月1日后(含),资产管理产品经理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资产管理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的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予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应在资产管理产品经理随后几个月的应缴纳增值税金额中扣除已缴纳的税款。
资产管理产品经营过程中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6日
标题: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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