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文促进境内企业跨境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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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央行近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升了此前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水平。最显著的变化是企业跨境融资的杠杆率从1倍提高到2倍。
2016年1月22日,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的通知》(银发[2016]18号)。自2010年1月25日起,在上海、天津、广州、福建自贸区注册的27家金融机构和企业,扩大了全规模跨境本外币一体化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
在此之前,以本币和外币进行的跨境融资是分开管理的,并且采用不同的模式,这给企业带来了额外的适应成本。全面跨境融资的宏观审慎管理实现了本外币跨境融资的一体化管理。在这种模式下,企业不再需要逐个审批跨境融资金额,而是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独立进行本外币跨境融资。
试点启动不到4个月,央行就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面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以下简称132号文件),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该模型的核心是通过公式设定本外币跨境融资金额,央行也可以通过调整参数进行反周期宏观调控。
具体而言,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是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整参数的乘积;银行是一级资本、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整参数的产物;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实收资本或权益+资本公积)、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整参数的产物。企业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杠杆率为1,银行金融机构为0.8。
央行发布的通知将跨境融资杠杆率从1调整为2。这意味着如果净资产保持不变,企业可以借更多的外债。同时,继续贯彻132号通知精神,通过设定风险转换系数,鼓励企业借入人民币进行融资和中长期融资。
与132号通知相比,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本外币被动负债、qfii和rqfii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托管资金、存放在金融机构托管账户的熊猫债券募集资金不计入跨境融资额度余额。这意味着对银行来说,跨境融资的数量更充足,空空间更大。
第132号通知规定,自2016年5月3日起,中央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全面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并设定了一年过渡期。通知中明确表示,自2017年5月4日起,将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方式进行管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将继续设定一年过渡期,可以在现行跨境融资管理模式和“通知”模式之间进行选择。
标题:央行发文促进境内企业跨境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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