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缴款书增值税抵扣制度应更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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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实际进口货物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普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规定抵扣增值税税款。海关支付凭证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方式,纳税人只有在审核比对结果一致的情况下才能申报抵扣,杜绝了使用虚假海关支付凭证进行非法抵扣的现象。但是,随着诈骗活动的深入,发现犯罪分子利用海关缴款书扣款系统的漏洞,窃取电子信息,非法使用电子信息进行扣款,并时有欺诈和骗税行为发生,且呈上升趋势。因此,有必要分析深层次的原因,不断完善海关支付凭证扣款制度。
首先,海关支付单据的信息要求不够严格。
缺少关键信息会导致信息比较中的漏洞。海关付款文件仅使用付款人的姓名作为纳税人的身份信息,即使在申请单位编号栏中,也是根据海关的编制规则进行编码的,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关键身份信息。目前,实际的信息比对技术采用数字信息比对,使得纳税人的身份信息和付款人的身份信息无法得到有效验证。审计比较对于基本信息数据内容来说太简单了。
第二,审计比较制度存在缺陷。
目前,税务机关和海关尚未实现海关支付信息的实时共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13〕76号),海关需要对进项电子数据进行核销后才能传送。纳税人需要获得海关付款文件,然后才能收集和上传信息进行比较。在过程造成的电子信息在途“曝光”期间,犯罪分子利用非法技术,或与中介机构串通,故意拖延海关支付单据的交付,以抢先比对和扣款,并在短期内从事虚假骗税等违法行为。
审计比较信息不足。当纳税人需要扣除海关支付凭证的信息时,他们将发起审计和比较。纳税人的海关缴款书用于不需要抵扣的项目(如生产免税货物的进口设备、小规模纳税人进口货物等)。),海关缴款书的信息将成为“多余”信息,犯罪分子很容易以“包票”的形式实现扣款,存在很大的隐患。
重复号码的信息处理并不严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主管税务机关对海关缴款书进行审核时,应核对审核比对结果的副本,不得以信函方式向海关核销。经核实,海关缴款书息票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业务相符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后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进项税不予抵扣。从制度上看,纳税人抵扣的真实性验证明确,这无疑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但缺乏有效的追踪跟进机制。
第三,企业缺乏防范意识。
进口货物后,纳税人未能及时从代理处获得完税证明并及时上传信息进行比对,导致信息被盗的时间为空。犯罪分子利用时间差来比较非法获取的信息,并对成功“抢占”的信息实施犯罪。最近公布的新疆伊犁近5亿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案显示,犯罪嫌疑人自行收缴并提交了1769份海关专用缴款书,其中908份通过信息比对成功匹配抵扣,涉及税款6890多万元,用于非法抵扣和虚开犯罪。可以看出,税收征管过程中的一个小漏洞将被犯罪分子所利用。
针对海关支付凭证扣款系统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一是统一标识,完善信息设置。海关支付凭证电子信息被盗的主要因素之一是缺乏识别身份信息的“防火墙”。建议在海关缴款书中增加纳税人识别码信息栏,作为海关传递的关键信息,以锁定纳税人与缴款单位之间的身份对应关系,成为纳税人身份的唯一识别信息,切断信息挪用渠道。同时,增加商品名称的数字认证。
二是完善比较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在当前纳税人发起审计比较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海关支付信息数据库,税务机关主动发起税务风险管理,重点关注纳税人“冗余”信息是否用于异地抵扣和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抵扣信息。对所有重复信息进行归档和追踪,查明事实,严厉打击假到假开。
第三,增强防范意识,化解涉税风险。盗窃海关缴款书信息扰乱正常的申报和扣款秩序。纳税人应及时向代理人索取海关缴款书,及时上传信息进行比对,减少信息传递时间,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复编号。
(作者:浙江省嘉善县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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