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与房地产税的区别 深入解读房产税与房地产税的异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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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和房产税有什么区别?首先,让我们先了解财产税和房产税的相关概念。
财产税是向财产所有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它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残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目前的财产税是在第二步把利润转化为税收后征收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办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有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实施。但是,鉴于在全国实施的难度,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4年,中国有7.49亿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为33平方米,商品房平均价格为6300元/平方米。据测算,全国城镇住房总面积为247.2亿平方米,住房总价值为156.3万亿元。房产税按1%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总收入为1.6万亿元。考虑到一定的免税率,房地产税收收入将再次贴现,这并不足以完全取代土地收入。根据目前土地收入的下降趋势,到2017年,土地收入将减少到1.5万亿元左右,相当于应纳税的房产税总额。然而,许多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将提前降至低于应纳税财产税收入的水平。
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房地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税收管理实施细则》(1950年),将财产税列为14项税收之一。1951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将财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房产税。1973年,税制简化,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收。保留税只对房屋管理部门、个人、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征收。
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国家决定恢复征收房产税,房产税分为财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两种。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该条例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国内单位和个人。
“财产税”与“房产税”之争
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3月《国家五条》就提出了扩大房产税试点,但一直没有实现。业内一句话是:房产税试点延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房产税即将实施。"没有必要扩大房产税试点."
事实上,“财产税”和“房地产税”的概念经常混淆。
房地产税是对房地产征收的所有税种的总称,分为流通环节和保留环节两大类。其中,流通环节的税目包括印花税、契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保留环节的税目包括城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因此,财产税是针对房屋所有权的一种特定税种。简单地说,“房地产税”包括“财产税”,范围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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