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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文件禁止院庭长入额后不办案、挂名办案

来源:郑州新闻网作者:锦体更新时间:2020-10-15 02:51: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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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院长进入限额后办理案件,包括单独审理案件、以审判长身份参加合议庭、以审判长身份参加合议庭或者以合议庭成员身份参加案件审理。严禁进入限额后办案、委托办案、名义办案。不允许用听取报告、书面审查和批准案件来代替办案。”

记者18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办案工作的意见(试行)》,对各级法院院长和院长办案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

作为庭长,庭长在处理案件时应展示和发挥更高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为其他法官处理案件树立榜样。《意见》强调,各级法院院长应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型、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同时,意见强调,各级法院院长应作为承包商处理一定数量的案件。主持或出席专业法官会议、司法委员会、协调和监督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指挥和执行事务应包括在工作量中,并纳入岗位绩效考核,但不能用来抵消处理的案件数量。

意见还明确了基层法院院长和中级法院院长每年办案的最低标准,要求法院院长公开接受对办案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上级法院应定期检查并按月上报。

法院院长处理任务的完成情况应受到公开监督。根据意见,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检查下级人民法院院长办案情况,对不符合办案标准的,应当予以通报。如有问题,如委托办案或挂名办案,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和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要求各级法院在法官岗位制度改革完成后,确保“法官有审判、法官有责任”。除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外,本院院长不再审查和签发不直接参加审判的判决文件,也不再通过口头指示、听取合议、发送文件等形式变相批准案件。

最高法出台文件禁止院庭长入额后不办案、挂名办案

因此,院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主要体现在审批程序性事项、全面指导审判工作、监督统一审判标准、对审判质量和效率进行全过程监督、消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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