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航乐视互撕 暴露出公司治理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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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施乐集团再次暴露资金问题,其控股子公司易用车创始人周航公开指责其挪用13亿资金,之后施乐与周航相互指责。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争议的13亿基金有许多可能性和法律权利与责任。在这一事件的背后,现行《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和大股东权力过大的问题凸显出来。
4月17日晚,易使用汽车创始人周航发表公开声明,指责控股股东乐视挪用其13亿元资金,造成易使用资金困难。此前,易使用车辆暴露了资金链中的问题,如许多供应商拖欠资金、司机未能提取现金、用户乘坐出租车困难等。与此同时,由于易于使用的车辆以大规模充值和现金返还的形式吸收用户的资金,他们的资金问题受到法律争议。
针对周航挪用13亿元资金的指控,乐视和宜芝联合回应称,这13亿元资金属于他们的联合贷款,由施乐大厦担保,宜芝是贷款主体,银行贷款14亿元,其中13亿元用于乐视汽车生态,1亿元给宜芝。
当《财经》记者问及贷款的具体性质时,施乐回应称,14亿元贷款属于委托贷款,出资人向银行借款,委托银行轻松向施乐借款。资金实际上来自委托方,因此资金的使用只需双方达成一致即可。
乐视对13亿元贷款的使用是否合规?它背后的法律问题是什么?
13亿元的各种法律可能性周航指控乐视挪用13亿元轻松资金有法律依据吗?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对《财经》记者表示,根据乐视与宜芝的联合声明,如果周航提及的13亿元是乐视回应的银行贷款部分,按照宜芝目前的股权结构,只要宜芝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就不会构成挪用,但乐视仍存在法律风险。
如果乐视用这13亿资金来支付其他费用,比如支付超出媒体报道限额的版权费,它可以对董事会的决策失误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这并不构成容易的外国投资。从银行贷款的角度来看,银行对贷款的使用一般都有规定。如果乐视改变贷款用途,银行有风险,银行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这13亿元会用于支付中超联赛的版权费吗?乐视没有正面回应《财经》记者,只是说是用来解决乐视控股自身的资金需求。
关于乐视提及的委托贷款,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红燕向《财经》杂志表示,委托贷款的实质是资金提供者通过银行渠道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从而使企业间的借款行为合法化。
如果贷款确实是委托的,就不存在信用违约。至于乐视与一智之间借款的使用比例,则取决于乐视与一智之间的协议;即使在贷款开始时没有就各自的使用比例或金额达成一致,只要本协议不违反委托贷款协议,也可以在后期以双方协议的形式就各自的使用金额达成一致。
如果协议不明确,可以通过协商补充协议,这不一定是挪用。任红燕说。
若该贷款不是委托贷款,则该贷款是作为主借款人的银行贷款,容易获得,担保人施乐以其持有的施乐大厦为该贷款提供抵押担保。通常,资金的使用将在银行贷款合同中约定。如果借款人违反资金用途,将导致违约,银行可要求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从目前的信息来看,任红燕判断周航的挪用公款指控仍然很难在法律上站得住脚,除非他有更多的证据可以披露。
补充资金的监管方法不明确。最近,位于北京科技贸易大厦的一智总部遇到数百名车主要求退款,一智不得不请警察来维护其办公室。
易用车作为目前市场上的一家大型网络汽车公司,由于其近两年的运营手段,很容易通过充值、返还等各种优惠方式吸收大量社会资金。据新华网报道,2016年7月1日,易用车高级营销总监胡旭磊告诉媒体,从2015年11月到2016年6月,易用车充值金额达到60亿元。
与ofo、mobike等共享模式类似,通过用户充值或存款吸收的巨额资金面临诸多挑战。如何使用和管理用户充值吸收的资金池?
邓峰表示,现行法律对股份经济公司主体的大规模资金管理没有规定。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一般认为如果宣传力度不够,法律监督就会少一些,但是如果企业涉及到很多用户,比如一智、滴滴、默克等。,而且宣传力度更强,是否需要按照一个强大的公共企业来管理还需要进一步论证。
目前,强势上市企业的资金管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证券公司的客户担保方式,证券客户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需要严格划分,形成防火墙机制;一种是银行存款担保模式,银行通常拿出20%的资金作为担保,不能使用,而30%购买保险,只有50%可以用于其他目的。邓峰说,这两种类型的管理模式在法律上不适用于易访问等主题。即使易通和乐视使用用户储蓄资金,根据现行法律也没有违规。
虽然目前还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但也不是没有风险的。如果储户资金的使用不规范,如用于长期或高风险的金融投资,一旦资金链断裂,就有两个风险:第一,社会风险。当司机和用户大规模冲击企业并要求退款时,公司经营者难以控制;第二,商业风险。当发生大规模挤兑,资产严重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破产。当财务问题严重到一定程度时,后者更有可能承担风险。
目前,有传言说易易正在申请破产。对此,易逸回应《财经》记者称,目前一切都很好,车主不能提现的问题是系统暂时不稳定,系统稳定后会恢复提现。
邓峰,公司治理的缺陷,分析了在周航乐视事件中应该关注的法律问题是公司治理,而现行《公司法》难以平衡股东中心主义在公司治理中的弊端。根据《公司法》,目前公司的权力掌握在股东手中,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的情况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往往由大股东控制。因此,一旦大股东控制了公司,就很容易将利益转移给大股东。
邓峰表示,周航与乐视相互指责的背后,是子公司创始人与控股公司之间的问题。由于集团公司和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子公司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集团公司不能牺牲子公司的利益来保证集团资金的融资。
《财经》记者熊姚/文主编/李恩树
标题:周航乐视互撕 暴露出公司治理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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