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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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台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规范房地产信贷市场
新华网石家庄4月27日电(记者梦洁)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7日透露,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惩治住房公积金的失信行为,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了《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以下简称失信),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担保机构等。(以下简称“业务相关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或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
《办法》将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员和业务相关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进行认定、处罚、披露和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并对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处罚、信息披露和管理进行监督。
《办法》规定,缴存单位逾期未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的;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为本单位非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单位为与本单位无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关系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调整存款基数或补缴的;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管理中心应当认定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行为为失信行为。
缴存保证金的职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3期逾期或累计超过6期的;贷款后无故停止支付6个月以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管理中心应当认定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行为为失信行为。
业务相关单位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伪造购房合同、发票、收入明细等信息,协助从业人员骗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金融机构伪造贷款合同、还款明细等信息,协助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协助从业人员通过虚假房屋价值评估骗取住房公积金高额贷款;担保机构提供虚假担保材料,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的规定比例,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以管理中心的名义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金融机构拒绝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存款人(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管理中心应当认定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行为为失信行为。
根据本办法,管理中心将对住房公积金缴纳人、职工及相关业务单位的不诚信行为进行处罚。存款单位和业务相关单位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管理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重点检查,并将存款单位和业务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其名下的业务相关单位5年内不得承接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
如果受薪员工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其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和贷款资格在5年内将被取消。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还提取的资金或者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终止委托贷款合同。若员工贷款无故发放,管理中心应责令其足额发放,并按月归还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拒不执行的,自列入失信黑名单之日起,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贷款利率将上调至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结束)
标题:河北出台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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