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2月起,郑州将停止支付60天以上的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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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南商报》报道,近日,郑州市出台了《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一系列措施。
本办法实施时间:2017年2月1日。
重要规定:规定用户自抄表次日起超过60天不缴纳水费和违约金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单位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停止供水。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水费和违约金结算后24小时内恢复供水。
其他规定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厂用水和公共供水管网的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并至少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质报告和检测数据。投入使用的城市供水设施未经清洗、消毒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受理用户关于用水申请、水质、水压、计量器具准确度、水费等方面的投诉。,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并答复。
施工区域内未发现地下供水管网或者未按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单独设置,不得与商业、消防等非居民生活用水管道连通。违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如果城市供水设施损坏,负责管理和维护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复。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修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不及时修复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信息来源:河南商报
标题:从2017年2月起,郑州将停止支付60天以上的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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