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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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7]1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现印发给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本部门以前发布的关于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部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处置集团和终止经营》
财政部
2017年4月28日
标题: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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