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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7年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来源:郑州新闻网作者:锦体更新时间:2020-10-18 22:41: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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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

关于2017年监测林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

林科发[201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加强林产品质量监管,提高林产品质量,保障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的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于2017年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并制定了具体的监测计划(见附件),结合我国林业生产的实际情况,本次监测工作重点是林产品、经济林产品、原产地土壤、林化工产品和花卉产品的行业质量监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7年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首先,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它。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加强林产品生产监管、提高林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林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保障消费安全的紧迫任务。通过对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测,针对监测和抽查中发现的行业和区域质量问题,组织行业协会、质检机构和专家进行质量分析和研究,督促和指导生产者解决相关问题,提高产品质量,培育林业品牌,确保消费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7年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第二,我们必须加强管理。各级林业部门要大力支持抽样检测。要加强对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监测工作质量。督促被检查单位提高产品质量,切实履行生产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积极配合抽样和监测工作。

第三,我们必须保证工作质量。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案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抽样检验工作和人员行为,认真做好抽样检验工作,确保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真实性。主动与监测区域的林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抽样检验费用从我局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得向被检验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应对监测工作进行全面分析和总结,并及时向我局提交相关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和监测工作总结。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7年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的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监测工作中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国家林业局科技司程强

电:010—84238708

我特此通知你。

附件:2017年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国家林业局

2017年5月8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朱颖

标题: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7年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地址:http://www.jtylhs.cn/zzxw/16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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