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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通告5批次粽子不合格

来源:郑州新闻网作者:锦体更新时间:2020-10-20 01:41: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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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STCN)5月26日,

近日,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了550批粽子样品的专项抽样检查,其中合格样品545批,不合格样品5批。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如果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产品如下:

北京建海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枣粽子在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怀柔店销售,其商品无菌检查结果为非商品无菌。国家标准规定其应满足商业无菌的要求。检验机构是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聊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济南宇辰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枣糙米和黑米糙米中,乙酰磺胺酸盐的检测值分别为0.06克/公斤和0.10克/公斤。国家标准是无法检测的。检验机构是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成都全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宝饺子和猪肉饺子,受沃尔玛(四川)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朝阳东路分店销售的名义三全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1)共检测菌落总数5次,八宝饺子分别为85,000 CFU/克、61,000 CFU/克、42,000 CFU/克、120,000 CFU/克和63,000 CFU,猪肉饺子为220,000两种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即五次试验的结果不超过100,000 cfu/g,至少四次试验的结果不超过10,000 cfu/g;(2)大肠菌群的5个检测值分别为:八宝粽子140 CFU/克、200 CFU/克、70 CFU/克、110 CFU/克、350 CFU/克,猪肉粽子320 CFU/克、240 CFU/克、160 CFU/克、210 CFU/克,检测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所。

食药监总局通告5批次粽子不合格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收到三全食品有限公司的书面异议申请,但未收到其他企业的书面异议申请。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和真实性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停止履行立即封存库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该食品的义务,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总局已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北京、山东、四川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企业履行相关义务,查明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整改原因;业务单位所在的北京、山东、四川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相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北京、山东、四川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并在3个月内向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食药监总局通告5批次粽子不合格

(证券时报新闻中心)

标题:食药监总局通告5批次粽子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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