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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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办公室,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资金征收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降低征收标准后,两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管理、收入划分和使用范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工作,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预算,保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支持相关事业的发展。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17年6月14日
标题: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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