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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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32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被倾销,中国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实施保证金形式的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裁决,自2017年6月30日起,进口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甲醛时,进口商应根据裁决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6.1%-34.9%)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号:39071010和39071090。其他产品,如关税代码下的均聚聚甲醛和改性聚甲醛,不在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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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商务部公布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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