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公章”裁定千万“赃款”,8份裁定书反转再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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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过程中,解决纠纷和制止纠纷是困难的,存在着层层缺陷。自从十多年前一桩旧案发酵以来,有争议资产的价值被放大了好几倍,产权纠纷变得越来越困难。
八项司法裁决彻底改变了广西商人葛的命运。该公司名下的229亩土地使用权和在建房地产在一起金融诈骗案中被作为赃款出售。
但是,葛和他的公司名字并没有出现在这起金融诈骗案的判决书中。葛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被告,但作为局外人,他被司法机关追捕。
追踪赃款的依据来自20年前办案小组制作的一份鉴定赃款的文件。这份文件既没有办案机关的签名,也没有本人的签名,也没有得到法院审判判决的确认。法院后来做出的民事裁决也是基于这份非法资金身份文件。矛盾的是,裁决文件盖有当时被法院宣布无效的公章,人们怀疑这一程序是非法的。
在司法过程中,解决纠纷和制止纠纷是困难的,存在着层层缺陷。自从十多年前一桩旧案发酵以来,有争议资产的价值被放大了好几倍,产权纠纷变得越来越困难。
葛,一个60岁的桂林人,卷入了一个巨大的诈骗案,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做生意,从事采矿和边境贸易,逐渐积累了数千万元的资产。
1994年,由于经营资金不足,葛勾践控股的广西萍乡华海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工贸公司)向桂林新力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集资借款,由国有企业控股的桂林航空空旅游公司提供担保。1994年11月18日和12月19日,新立公司分别向华海工贸账户转账500万元和300万元,共计800万元。
事后看来,这笔贷款给和他的公司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199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清理和规范了证券回购业务。当时,以证券回购为名的非法借贷问题十分突出。新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春秀等人出售空借款案(以下简称全春秀案)曝光,成为公安部监管的一起严重金融诈骗案。
调查期间,桂林市法律委员会成立了公安法检联合工作队(以下简称调查工作队),由时任桂林市法律委员会副书记的廖德军担任组长。
1998年10月18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全春秀等五人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并承担赔偿责任5.6亿元以上。全春秀等人提起上诉。1999年4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全春秀案后,葛及其公司参与了贷款转让交易。
当时,春晚事件造成的3.6亿元损失是惊人的。案件结案后,追悼会成为处理案件的重中之重。根据判决,全春秀等人将超过2.7亿元的欺诈所得转入在武汉、桂林和北京开设的私人账户。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要求将赃款流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依法继续追缴。
终审判决后,桂林市法律委员会成立了全春秀案追悼会实施特设工作组(以下简称追悼会工作队),由时任桂林市法律委员会副书记廖德俊担任组长。
在全春秀案调查阶段,葛因与新立公司的财务往来多次被调查组询问,并被要求返还赃物。然而,在全春秀案二审判决中,葛并没有表示及其公司涉案。
然而,在本案一审判决前,据葛称,调查组于1997年3月4日在全春秀诈骗案中对流入葛的款项进行了确认(以下简称确认)。“确认书”称,新立公司向华海工贸转让800万元人民币,向国有桂林航空空旅游公司转让1500万元人民币;华海工贸和桂林航空空旅游公司是合资企业,所以这1500万元赃款也被视为流入葛楚。另外,葛向全春秀等人借款61万元。上述款项扣除桂林航空空旅游公司返还给新立公司的人民币300万元及返还赃物人民币103万元,Ge勾践应返还赃物人民币1958万元。
但是,该《确认函》没有任何办案机关盖章,也没有任何人签字,也没有得到法院审判判决的确认。
葛勾践说,他当时并不知道全春秀等人的欺诈行为,也不认识1958万元的数字,尤其是新利公司转给桂林航空空旅游公司的1500万元,葛说与此无关。他应偿还的贷款仅为借给其法定代表人广西钦州琼森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森公司)的人民币200万元及部分个人贷款,共计约人民币326万元。
截至2004年3月,葛在被调查组和追悼会调查组追回后,返还人民币3,311,800元。他认为春晚案件中涉及的资金已经全部返还。然而,这不同于纪念工作队的确定。双方都没有发现葛勾践涉及的赃款数额。截至2002年12月3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第6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第6号裁定),认定葛、琼森公司在泉春秀案中有赃款1958万元。
这是葛及其公司第一份确定泉春秀案涉案赃款数额的司法文书。然而,该裁决没有具体说明确定非法资金数额的依据。
两项裁决的原件无法找到,十个月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另一项裁决终止了这一裁决。原因是琼森公司原计划以700万元的价格出售部分土地使用权和在建项目,但原收购土地的公司未能按计划履行合同,不得不终止合同。这项裁决结束了第六项裁决,葛的追悼会恢复了原状。
2004年,葛突然获悉,他在钦州的229亩土地和7000多平方米的商住楼的产权已被法院转让。该地块位于广西钦州港核心,葛在全春秀案前获得开发资质。
葛在钦州市国土资源局找到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份民事判决书的复印件。
2003年12月25日出具的(2002)诗鬼兴傅敏珠支子第2-1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第2-1号裁定)表明,根据权春秀刑事案件附带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权春秀等人诈骗案中转移给葛桂沟及其公司的赃款已依法追缴,并裁定使用了琼森公司拥有的53亩土地。
与第2-1号判决类似,2004年12月2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02)诗鬼兴傅敏支竹字第2-3号判决(以下简称第2-3号判决),将琼森公司剩余的176亩土地、土地上正在建设的项目及相关权益判给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和玉林兴业华兴房地产
做出这两项裁决的执行法官是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罗润民法官,他也是全春秀案调查组和纪念调查组的成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院变更被查封、扣押的遗嘱执行人财产的价格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财产不能委托拍卖、不适合拍卖或者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财产移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自行组织拍卖。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葛说,当时他不知道有2-1号和2-3号裁决书没有交给他,也不知道他的相关土地是如何以及以什么价格转让给上述公司的。他不知道价格评估程序和公开拍卖程序。
这两项裁决的申请执行人是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分行(601939,诊断科),他是全春秀案的受害者。
据广西高院参与本案审理的一名法官称,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分行没有申请执行,因为需要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提交申请和身份证明材料,由立案法院决定是否立案。这两项裁决没有经过备案法院的审查和备案,缺乏相关的备案材料。关于是否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财经》记者曾要求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分行核实,但没有得到答复。
据葛介绍,华兴公司和华兴地产共出资1400万元人民币,收购了176亩土地和7000多平方米的商住楼。该声明未经华兴公司确认。华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仅向《财经》表示,相关纠纷已由司法机关解决。全兴地产收购了53亩地块后,在该地块上开发了房地产项目。
葛多次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索取2-1号、2-3号判决书原件,但均告无效。根据规定,案件的司法裁判文书应当记录并封存在档案中。2017年6月7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负责人向葛及其律师表示,档案室从未收到过两个裁决书的卷宗,无法提供给当事人查阅和复制。
2004年初,葛致函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2005年12月30日和2005年5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致函广西高院和广西人大常委会,要求广西高院依法处理。2005年9月5日,广西高级法院发布(2005)高桂法之鉴字第3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第3号裁定),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民事裁定,依法执行琼森公司的财产,涉案财产由法院依法保全,待处理。
第三项裁定发现,第一项裁定即第六项裁定,即确定葛伟及其公司涉案金额的裁定,是以《确认书》为依据的,但《确认书》没有由办案机构盖章,也没有人亲自签名。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判决确认,不得作为依法认定事实的证据;此外,如果认定当事人占有赃款赃物并返还赃物属于刑事责任范畴,则应通过刑事判决的判决来认定。
因此,根据《确认书》的规定,认定葛、琼森公司拥有赃款赃物并承担返还赃物责任的民事裁定等文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程序违法,应依法予以纠正。
另外,第三项裁定表明,广西高级法院认定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至第三项裁定加盖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该裁定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应予撤销。
一位参与广西高院案件审理的法官告诉《财经》记者,当时几名法官召开了几十次会议讨论此案,并在审计委员会多次讨论,认为此案存在问题。法官表示,首先,全春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涉及葛伟和琼森公司;其次,申请执行人没有申请执行;第三,这两项裁决都没有提交给勾践,根据法律,该裁决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两项裁决加盖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为无效公章。根据《财经》记者获得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文件,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新印章将于2003年8月28日起投入使用,旧印章将同时废止。
作废的旧印章于2003年8月28日送广西高院封存,然后送最高法院。这两个印章是怎么盖章的?上述法官表示惊讶。
作出第3号裁定后,广西高级法院于2005年9月6日作出(2005)两项裁定:高桂发至建字第3-1号裁定(以下简称第3-1号裁定)和第3-2号裁定(以下简称第3-2号裁定),查封了原琼森公司所有的属于全兴地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相关权利,并查封了华兴公司和华兴地产公司
然而,广西高院的判决尚未下达,葛因卷入权春秀案被公安机关强制执行。2005年9月4日,全春秀案终审六年后,桂林警方以涉嫌欺诈罪将葛拘留,并于次日将其送往广西柳州羁押。由于调查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结束,他需要继续调查,葛于9月23日被保释。
葛走出柳州看守所大门后,立即因涉嫌诈骗被钦州警方拘留,并被羁押在钦州看守所。直到11月23日,两个月后,由于广西检察院拒绝逮捕,钦州市公安局批准葛取保候审,理由是调查期已过,此案不能结案。
此时,葛只看到了广西高院对其原房产的第三次判决。
但情况很快又逆转了。
2007年8月14日,广西高级法院作出(2005)高桂法之鉴字第3-12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第3-12号裁定),撤销原第3、3-1、3-2号裁定,解除对涉案房地产的查封,并依法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申诉和异议进行了审理和处理。
第3-12号裁决不同于通常由三名法官签署的民事裁决。它由七名法官签署,其中包括当时的广西高级法院执行委员会主任,这在判决文件中是罕见的。一位参与审判的法官向《财经》记者透露,尽管签了字,但上述七位法官都没有发布第3-12号裁决,最终由时任广西高院副院长的欧绍轩发布。
上述法官认为,欧绍轩没有出席合议庭审理案件,而是以副庭长的身份出具了判决书,涉嫌违规。
广西高院的判决启封了229亩土地和7000多平方米的商住楼,该房产最终成功转让给全兴地产、华兴公司和华兴地产。
2011年9月26日,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欧绍轩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过,许多知情人士表示,欧绍轩的受贿案与葛的案无关。
第3-12号裁决还称,华兴公司参与涉案房地产的招标时,未将拍卖款支付至法院指定账户,将拍卖款434万元支付至饶的私人储蓄存款账户;全兴房地产在取得琼森公司土地使用权时,未向法院指定的账户支付相应价款,该土地使用权已被法院查封。为此,广西高院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采取措施对涉案财产进行了保全和查封。
据知情人士透露,裁决中的饶是纪念工作组成员、时任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分行工作人员的饶奇。从葛提供的将赃物返还给特遣队的资金交易证据来看,如果资金超过70万元,资金将去向何方,值得怀疑。其中,工作组成员、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罗润民于2002年4月28日、5月10日以手写收据的形式取走现金13万元;此外,葛于2004年2月23日将10万元存入饶奇的私人账户,饶奇于2004年3月24日以收款的形式取走50万元现金。
饶奇现任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分行行长。2017年6月8日,《财经》记者前往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分行进行采访,但饶奇并未参加采访。
仍担任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委员会法官的罗润民对《财经》表示,如果法院领导同意,他愿意就此案接受采访。2017年6月12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部负责人在询问领导后回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清楚,要求记者到广西高院执行局了解情况。广西高级法院也不接受采访。
葛向广西高级法院提起的上诉于2014年6月3日被驳回。根据驳回上诉通知书,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银行转账凭证、葛的讯问笔录、琼森公司的还款计划和赃款返还记录,认定琼森公司和葛占有并使用赃款,应当按照刑事追缴原则追缴赃款。根据通知,从拍卖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对应的赃款价值来看,未超过应追缴的数额。葛不服,继续向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等机构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受理了他的申诉,并于2015年9月30日通知葛,经审查,已致函广西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律处理,并要求葛联系广西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3月6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葛接见时表示,广西高院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反馈意见。葛分别于2016年10月31日和2017年3月9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申请国家赔偿总额4亿多元。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这两项申请,已经超过了两个月的审理期限,正在等待答复。
(财经记者殷悦/李文淑/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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