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和子女抚养权|离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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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本心理学家书里,南京离婚律师小编看到一个观点:抛弃是一种虐待。离婚,即使是和平离婚,对孩子来说也是一种遗弃。比如父亲因服兵役长期不在家就是遗弃;童年丧亲也是抛弃。虽然有些抛弃是必须的,但是抛弃是孩子潜意识里的抛弃,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抛弃,这会造成性格上的一些缺陷。
有人认为和平离婚对孩子的影响相对较小,所以会尽量同意离婚,减少对孩子和对方的伤害。但其实离婚的本质是一样的。父母婚姻中的一些行为会严重影响孩子的婚恋观。父母之间缺乏爱也是一种被动的虐待。比如父母性生活出现严重问题,虽然不明显,但孩子或多或少会有感觉。因为孩子的性教育部分来源于直觉,父母之间的性行为是否健康会直接影响孩子对性的理解。其实很多事情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离婚也不例外。
基于此,在南京离婚律师提供的很多咨询服务中,我们通常不会倾向于离婚这一选择,除非在婚姻状况非常糟糕的时候,或者当事人有强烈离婚意向时。那么,关于父母离婚和子女的法律知识有哪些呢?
首先,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离婚家庭的子女与父亲还是母亲同住,可以在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决定。双方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应注明子女与哪一方生活。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双方就抚养子女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协议,但严重损害子女正常生活的除外。
其次,对子女探视权的保护。探望权的立法依据在于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和长期居住的感情。新婚姻法首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过去的实践中,很多不懂法律的人认为,夫妻离婚后,如果子女与一方同居,就可以永远断绝与另一方的关系。有些人甚至提出以不需要维护为条件,永久断绝与对方的关系。
南京离婚律师小编认为:事实上,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受到离婚的限制。探视权的行使以亲属权为基础。但即使非抚养人与其子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也不能影响其探视权的行使,探视权是基于非家属及其子女的长期生活所产生的感情。
文章来源:www.139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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