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IPO涉嫌违规 顾客新闻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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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ipo重启以来,今年7月1日经证监会审查委员会审查的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依然焦急地等待发行。
近日,《经济参考报》记者调查显示,江苏银行上海分行曾因违规泄露3万多名客户个人新闻被质疑,上海分行行长、连云港分行原支行行长涉嫌经济犯罪被调查,但江苏银行未在招股书上公布上述消息。 另外,江苏银行在发布行政处罚新闻时,“还抱着琵琶的半面”,因此未能详细披露各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这些案件是否构成重大处罚等新闻。 法律界人士认为,江苏银行的报纸披露或储存缺陷,涉嫌违反信用。
3.2万名顾客新闻因违规被泄露
招股书一律未触及
江苏银行是立足江苏、辐射全国的城市商业银行,截至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0383.09亿元,贷款总额和押金总额4885.12亿元,存款总额6812.97亿元,股东权益总额560.65亿元。 从资产规模来看,江苏银行已经成为国内仅次于北京银行和上海银行的第三大城市商业银行。
年8月,江苏银行上海金桥支行被曝光向商业机构提供3.2万客户个人新闻违规事件,引起舆论骚动,社会各界对银行内控能力表示担忧。
《经济参考报》记者辗转获得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江苏银行上海金桥支行关于违规查询录用个人信用报告情况的通报》(上海银发[] 172号)文件显示,经调查,江苏银行上海金桥支行于年2月至4月间,宜信普惠新闻咨询(北京)有限。 在与客户没有业务关系的情况下,查询3.2万个人信用报告,将部分查询结果提供给宜信企业,影响了全国多个地区……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信用新闻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第31条的规定。 我行责令江苏银行上海金桥分行整改违规查询中采用个人信用报告的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但不可思议的是,江苏银行在其招股书中只字未提这件重大的事。 媒体多家报道称,江苏银行上海分行金桥支行随后因该事被批评并责令整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服务二部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具体措施未公布。 江苏银行与宜信企业于2009年4月中旬主动终止了此类查询业务,公开回应称不存在新闻泄露问题。
《经济参考报》记者观察了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信用新闻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的确定规定。 规定“商业银行未经信用审查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建立或者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新闻”,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不得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解决: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提交个人信用新闻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四)查询结果除本办法规定外; ”目前比较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也强调金融等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销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新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报告期间的行政处罚14件
因违反而被罚款167万元
虽然没有提到“泄密门”,但江苏银行是招商函,报告期间相关监管机构就经营问题对总行及国内各分支机构进行了14起行政处罚案件,共计罚款273.28万元。
江苏银行招股书称,这些行政处罚案件包括各级物价局因其违规收钱的处罚1起,处罚金额为167.16万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因违反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1件,处罚金额9万元各级工商部门涉嫌利用样式合同损害客户权益给予的处罚3件,处罚共计21.40万元人民银行及其派出机构相关反洗钱规定、 因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放不足等原因给予的处罚4件,处罚共计46万元。各级税务机构检查个人所得税等给予的处罚5件,处罚共计29.72万元。
江苏银行在招股书中认为,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经审计,本行上述行政处罚所涉罚款额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较小,本行或其下属分支机构合法存续或业务经营所需的批准、许可、授权或备案未被取消,这是本领域的业务、备案
但是,法律界人士担心,上述行政处罚中或严重违法情况,如物价部门因江苏银行违规取钱而采取的167万元处罚行为,显然应当更详细地披露。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博士李国清律师就此表示,江苏银行招商函不得囫囵吞枣行政处罚的消息,必须详细披露每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情况。 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实施机制、处罚时间、涉案原因、处罚依据、罚款金额等,必须完全披露这些行政处罚行为的性质是否构成严重违法情况。 包括处罚行为在内的实施机构或其上级或第三方机构应提出意见,发行人应详细说明这些事件的发生原因、结果、解决办法、日后避免发生类似问题的措施等。 最后,应当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出具对所有行政处罚案件明确确定的审计意见,即是否构成严重违法情况、对上市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等。
信誉有违反ipo的嫌疑
江苏银行的ipo命运多舛,自启动ipo以来,上市计划多次搁浅,多次延期,股票缺陷、股东数量等争议也如影随形。 《经济参考报》记者观察到,在江苏银行ipo考核前夕,上海分行行长、连云港分行原支行行长相继发生事故。
今年1月5日,经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涉嫌依法对江苏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原镇江分行行长)眭建群(正处级)进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2月3日,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以受贿罪逮捕了崖建群。 去年6月,网上传出了对雅尼建群的举报,涉及违规提拔干部、暗箱操作选择、涉嫌购买官卖官、聘用临时工等。
并不独特。 今年5月15日,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以受贿罪依法对原江苏银行连云港分行苍梧支行、新浦支行行长、江苏银行徐州支行企业业务部原副总经理梁新立案进行了侦查。 日前,梁新嫌疑人因涉嫌受贿案件被海州区检察院结案,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江苏省纪委网站消息,10月29日,江苏省委第八巡视组向江苏银行反馈巡视情况时表示,巡视中发现了一点问题。 一是一点要点包括行业和关键环节监督检查不准确,导致银行不良资产和损失问题的相关责任人没有及时的解释责任、追责。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存在廉洁风险,江苏银行总部大楼部分工程项目招标不规范,未能及时清理工程超预算严重的江苏银行驻京推广礼品、招待费高,个别地区基层支行违规租用高档住宅作为生活设施的少数重大贷款项目的决定。
江苏银行在其招股书中没有公布眭建群、梁新等刑事案件的消息。 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指出,分行经理相继被调查,巡视组发现的许多重要问题,给江苏银行ipo蒙上了阴影。
李国清律师认为,江苏银行在新闻发布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涉嫌违反信众。 另一方面,根据现行比较有效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第32号令)第25条规定:……最近36个月内,不得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境保护、海关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江苏银行有义务详细披露其所有行政处罚案件。 另一方面,江苏银行将就报告期间发生的“泄门”、分行长在犯罪和巡视中发现的与上市企业经营相关的相关问题,详细说明和分解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如果其报道披露不完全,无法确定这些因素是否对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江苏银行的ipo流程应予以保留。
《经济参考报》记者就上述问题将相关书面采访大纲发送到江苏银行股东招股书的公开邮箱,但在记者发布消息之前没有得到回复。 与江苏银行存在的其他问题和后期回答相比,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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