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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关于实行“双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全文

来源:郑州新闻网作者:锦体更新时间:2020-07-13 11:57: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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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双基数”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所有投保单位:

为了有效约束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豫人社发〔2014〕80号)等相关规定,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将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实行“双基数”。即“被保险单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郑州市关于实行“双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全文

一、“双基”收藏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郑州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机构和全保机构仍沿用原办法)。

二、确定工资总额的依据

工资总额的确定依据的是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工资总额构成条例》(第1990号令)。《国家统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问题的通知》(劳动保险中心函[2006]60号)。“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全体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小时工资和计件工资

三、按“双基数”征收社会保险费

根据自然年度,计算被保险单位所有被保险员工的缴费基数之和,并与被保险单位上一年度(扣除后)的工资总额进行比较。“双基数”差额确定后,按国家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在年底或次年年初一次性计征。

(1)2016年员工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自然年)

自2015年8月起,我局对参保单位员工实行月申报模式。参保单位上半年未按月申报参保职工工资的,可在下半年调整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以弥补因申报方式和征收内容的变化导致的上一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收入与2016年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差额。

(2)2016年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自然年)

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为2015年所有员工的工资总额。参保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3)收集的时间和方法

参保单位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2015年单位工资总额申报。对于2015年参保单位工资总额(扣除后)与2016年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差额,将根据参保单位缴费比例采取一次性征收,补充征收将于2016年底或2017年初开始。

标题:郑州市关于实行“双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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