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正式实施《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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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网杭州3月12日新闻(记者王权)浙江今天开始正式实施《公益林与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公益林与森林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
公益林是基于公益林的森林公园,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和社会公共产品。 浙江从2001年开始实施浙江林业史上规模最大、投资最多、惠农最广、时间最长的公益林建设工程,出台了《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目前全国省级标准最高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公益林建设效益巨大,生态环境明显提高。 目前,浙江省级以上公益林建设规模达到4535万亩,占全省林地面积的46%。 各级森林公园262个,总经营面积692万亩。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日益优美的生态环境需求,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生态公共产品,去年11月,浙江省人大通过《浙江省公益林与森林公园管理条例》,对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设立、保护、利用、管理、补偿、调整、抚育、采伐、解释责任等方面的可可 《条例》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事业目标考核复印件,将建设、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具体事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和采矿权人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
根据《条例》,保护和利用公益林,对封山育林为主、必要人工措施配套的生态功能低下的公益林,必须有计划地采取旧址更新、低效林改造、森林抚育等进行林相改造。 并确认了在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采用快速发展林下经济、开展森林旅游等方法综合利用。
由于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的建设,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人们和经营者的切身利益。 《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大生态公益林补偿力度,逐步提高省级补偿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规定的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阻止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并充分利用开采权和收益权,允许公益林林地的用途和性质不变,使公益林森林、林木、林地的开采权和补偿收益权依法流动。
《条例》还强调了多项禁止擅自将公益林改为非公益林的禁止条款。 建设工程未占用或者应当减少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林地,实施抚育更新性质采伐的,也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森林公园内,禁止新建、改建坟墓,禁止擅自圈住、填埋、堵塞、隔断自然水系,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 质量达不到标准的森林公园必须取消并向社会公布。
标题:“浙江省正式实施《公益林和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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