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起毒品交易涉黑犯罪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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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27日,“噼里啪啦、噼里啪啦……”的鞭炮声在洪湖市看守所门口响起。 这是一群社会相关人员迎接刑满释放的“哥哥”陈某。
陈某,有多少人? 在洪湖当地混了多年的无业人员,诱使当地人变色的涉毒“黑霸”,在1995年至1995年间,因违法吸食、挑衅流氓罪、盗窃罪,多次被判处徒刑。
出狱的陈某不悔改,开始贩毒养黑的买卖。 俗话说,多不义必自杀。 昨天,记者从荆州市检察院获悉,该院提起公诉,以嫌疑人陈某为中心的16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贩毒等犯罪案件,近日宣判一审。 被告人陈某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14人分别被判处20至3年徒刑。 据悉,该事件也是湖北省首例与毒品交易相关的黑色犯罪案件。
一个多次受刑也不悔改的黑老大浮出水面
检察官表示,陈某出狱后不悔改,迅速网罗被告人刘某、朱某、肖某、张某、甘某等吸毒人员,经常一起违法吸毒、组织、寻衅滋事、故意破坏财产等犯罪活动。
多年前心怀怨恨的周某,成为报复镇压的对象。 陈某出狱后,听说周某宣传自己以前打过他,一直想打骂,让部下用gps刺探周某的下落,择机动手,进行报复。
年6月深夜,身着黑色t恤、戴着“狗钻”帽子、拿着菜刀和长棍的歹徒们驾车来到洪湖市府场町的街道,重伤受害者周某后,扬长而去。 周某的儿子立即报警了。
事发后,洪湖市公安局立即展开调查,公安机关逐步查明嫌疑人,并发现其犯罪分子驻扎在洪湖市城区酒店,有组织地大量贩运毒品。
民警表示,该集团分工确定,组织严密,陈某负责策划、组织和出资,刘某、朱某两人负责经营、协调和管理,购买贩毒手机进行“业务联系”,其余人员每天“散货人”3人 试图通过这种运营模式获取巨额非法利润,进而支持该组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以毒养黑。
而且,该组织长期以暴力手段胁迫,多次利用管制刀片,用枪打压“同行”,扩大贩毒规模占据“市场”份额,组织内部要求组织成员忠诚,不谋私利,报假账等“规则”
至此,以陈某为首的黑贩毒集团相继浮出水面。
从微信转账记录中检方锁定黑证据链
随着案件的发展,公安机关认识到该案案情重大、繁多,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尽早介入侦查。 2019年1月18日,洪湖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批准以贩毒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枪罪逮捕陈某等12人。
2019年4月29日,洪湖市检察院依法提出荆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此案后,我们非常重视,光是撰写审查报告和起诉书等法律文件就写了近20万字。 ”。 检察官的介绍。
经审查,截至2009年12月,该组织共销售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约3784.53克,共销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1238.38克,为非法获利300余万元,为组织谋取 然后,由于报复他人、压迫竞争对手、扩大不正当影响,实施了1起故意伤害犯罪,1人受重伤。 出受害者实施3起犯罪,1人轻伤,1人轻伤,采用非法持有的枪支犯罪。
检察官介绍说:“该集团欺压、杀害民众,严重扰乱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毒害”当地的社会治安环境,影响极差。”
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大特征”,检察官以毒品相关人员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和资金审计为切入点,固定毒品相关人员参与贩毒的时间、地位和作用,并通过“业务手机”的通话记录、证人的证言、被告人以及该案其他被告人的口供相互印证。 并且,围绕追诉泄密犯的追诉问题,陈氏等人提出了故意破坏财物、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3项受贿罪。 至此,在洪湖长期活跃的毒品交易、黑社会组织集团彻底消失。
检察官还向记者透露了详细情况。 在洪湖市看守所检举时,荆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范苇发现部分犯罪嫌疑人有思想变动,原定罪口供发生变化,经与驻地检察官信息表达、了解,该案部分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担任卫生员等工作,相对自由活动便利。 经过调整,洪湖市公安局迅速将此案嫌疑人分散异地拘留,为固定案件的有力证据消除了隐患。
小组16人全部认罪处罚
骨干成员没收个人财产
今年8月12日,陈某等16人参加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贩毒罪、故意伤害罪、被害案件罪、非法持枪罪、故意破坏财产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和民事诉讼赔偿案件的开庭审理。
从广泛的制度出发,承担检察官多次提出的诉讼,充分解释法律政策,严格量刑,12名嫌疑人自愿签署《认罪处罚书》,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在开庭之前,检察官没有放弃,而是抽出时间到看守所审问,耐心认罪接受处罚。 最终,包括“黑老板”陈某在内的其他4名嫌疑人也自愿认罪接受惩罚。
“虽然认罪处罚很难,但特别是对涉案人数多、罪名多、事实多、情节多的案件进行精确量刑更难,但通过仔细耐心工作,最终所有涉案人员都会认罪受罚。 ”。 检察官松了一口气,感叹道。
8月27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荆州市检察院指控的所有违法犯罪事实和定罪情节均被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也全部采纳。
法院审理后的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毒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破坏财产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所有财产、罚款1万元, 被告人刘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贩毒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破坏财产、计数、处罚、判处无期徒刑、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其余14名被告分别被判处20至3年徒刑。 对该组织骨干成员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并处金额不同的罚款,进行金钱上的断血,彻底破坏黑势力经济基础,依法没收案件查明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各被告人的犯罪工具。
据说一审判决后,该案件的16名被告均承认平均罪,并未依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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