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外国银行不从自动取款机上提取更多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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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银行提款余额增加13.4万,增幅超过3倍]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郑州市人民银行的存款余额有所增加,连续三次超过13.4万元。郑州的葛先生有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是一年前借给张先生做生意用的。几年前,春节前夕,张先生安排人从大学路与汝河路交叉口以南约200米处的中国农业银行郑州金海支行提取人民币4.9万元。[详细信息]
那么外国对从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有什么要求呢?为什么外国银行不从自动取款机上提取更多的钱
案例1:
汇丰银行在英格兰汉普郡的一台自动取款机上发生故障,取款时吐出双倍现金。200多人听到了这个消息,急忙去取钱。汇丰银行表示,其客户不对该过失负责。事实上,在国外,使用自动取款机恶意取款是一种轻罪,但是由于系统的完善和风险的分担,很少有银行会追究出票人的责任。
案例2:
这不是英国第一次“汉普郡自动取款机双出现金”。2002年8月,考文垂建设金融合作社的计算机出现故障。不管人们输入什么样的密码,自动取款机都会吐出需要的钱数。故障持续了五天,超过100万英镑被恶意从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
案例3:
2008年3月18日,东英格兰约克郡赫尔的许多自动取款机因取款时两次吐出现金失败而遭殃。
案例4:
2009年8月18日,伦敦西部豪恩斯洛一家乐购超市的自动取款机在收取10英镑钞票时,吐出了所有20英镑的钞票,听到这个消息的人群取走了5000英镑。
案例5:
2011年1月20日,苏格兰邓迪的一台路边自动取款机在取款时两次未能吐出现金。大约60个人立即去取钱。
案例6:
2011年10月31日,利物浦汇丰银行的一台自动取款机遭遇了同样的失败,持续了半个小时,银行损失了1000英镑。
案例7:
2011年11月5日,英格兰拉纳克郡韦斯特肖镇的一台自动取款机也发生了同样的故障,100多人来到自动取款机前排队取钱。
在上述案件中,只有考文垂建筑金融合作社向警方报案,那些提取数万英镑的人受到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和赔偿退款要求。此外,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该行表示,“这是由员工的错误操作造成的事故,取款的客户将不会被追究责任。”“我们不会追踪这些客户,而是依靠他们的良知来决定是否退款。”"客户可以根据他们对我们银行的信任和考虑来决定是否退款."。
声明
银行未能追查此案并不意味着英国法律承认使用自动取款机不能提取更多现金。1968年《英国盗窃法》规定,如果一个人不诚实地占有另一个人的财产并打算永久剥夺它,这就是盗窃。伦敦伯顿·科普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马克·哈斯拉姆在2011年接受英国广播公司采访时明确表示,在得知自动取款机吐出更多的钱后取款,如果不退还多余的钱,就可能被归类为“不诚实占有并意图永久剥夺”,这是一种主观的恶意盗窃。马克·哈斯拉姆说:“证明你没有偷窃的主观恶意的唯一方法是在从故障的自动取款机中取款后立即联系银行。在家等待无助于你保护自己。”自21世纪以来,英国最著名的从自动取款机故障中提取更多现金的刑事案件是2002年考文垂市的恶意取款案,但对被告的处罚非常轻。其中,提款金额最大的祖伯特·克罗斯代尔家族(134,410英镑)和提款金额第二大的奈杰尔·劳斯(84,160英镑)被判最重,但只有主犯被监禁15个月,共犯被监禁12个月。
基于银行只是普通企业,无权享有超越其他企业的特权的基本理解,英美法一般认为银行与银行卡持有者之间的关系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对客户来说,自动柜员机是银行的化身,其所有活动都由银行承担。因此,作为传统柜面服务业务的延伸,自动柜员机业务的过错责任当然应该由银行承担,正如银行不能因为柜台人员的失误而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样。
因此,《英国银行业务守则》对银行的固定条款规定了具体的限制:银行可以免除或减少《银行业务守则》中没有免除的持卡人的责任,但不能增加他们的责任。也就是说,银行卡的使用条件不能将《银行业务守则》中没有规定的责任强加给持卡人。当自动提款机坏了,更多的钱被扔掉,所以出纳员只需要把自动提款机错误支付的钱退给银行,他没有做错任何事。在自动柜员机交易中,如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或出现争议,大多数学者的意见应按照不偏袒合同起草人(即银行)的原则处理。例如,英国银行业务守则规定:(1)在自动柜员机交易中,发行人(主要是银行)应:确保自动柜员机正确响应持卡人的指令;(2)确保自动柜员机正常工作;确保自动柜员机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正确记录持卡人的转账;(3)各发卡机构应建立处理客户投诉的内部程序,并将此投诉程序告知客户。客户投诉时,发卡机构应告知客户如何投诉。如果客户对发卡机构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发卡机构应通知客户可以采取的进一步措施。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英国银行业务守则有保护发行人客户即消费者的强烈倾向。因为无论是自动柜员机、POS机还是其他小型电子资金转账系统,其硬件设备由发卡机构购买,软件由发卡机构设计。发卡机构比持卡人有明显的技术优势。与发卡机构相比,持卡人处于不利地位。为了维护公平正义,持卡人应该是受法律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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