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从6月1日起取消大多数药品的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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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布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同时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疗保险费用控制作用,加强对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的监管,建立市场化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关于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人。
《办法》推动药品价格改革计划于2015年6月1日实施
问:你为什么选择这个机会进行药品价格改革?
答:2000年以来,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和目录外的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当时,在医疗保险制度和药品招标采购政策不完善的情况下,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模式与同期的医疗、医疗保险制度和药品市场发展程度相适应,体现了政府监管与市场竞争相结合的原则。在初始阶段,我们采用的方法是将最高零售价格限制设定为略低于市场价格,然后逐步降低。十年来,我们开展了多次降价行动,对遏制药品价格不合理上涨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药品价格管理面临的制度和制度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药品市场竞争充分。公立医院药品价格全部通过集中招标采购方式确定,医疗保险费用控制和药品价格市场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这些变化为取消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限制创造了条件。从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方法本身来看,也有明显不适应形势变化的地方:一是不能及时反映和引导市场供求;二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职能重叠;第三,降低药品实际交易价格的效果越来越弱。因此,加快药品价格改革,取消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建立新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势在必行,时机已经成熟。
问:此次药品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价格改革和深化医药改革的总体部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2年开始研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思路和方案。经过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和行业协会等相关方面的意见,最终形成了《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
药品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疗保险费用控制作用。药品的实际交易价格主要是由市场竞争形成的。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五类:第一,对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疗保险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的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并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疗保险支付标准来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二是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协商的价格形成机制。第三,医疗保险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物、国家免费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和避孕药具都是通过招标或谈判形成价格购买的。第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考虑到严格的生产和流通控制、规范的临床使用、稳定的价格和市场,最高出厂价和最高零售价仍暂不管理。第五,对于其他原本由市场调节价格的药品,生产经营者仍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定价。
根据“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要求,《药品价格改革推进意见》还提出了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和价格行为监管的具体措施,以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进一步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问:取消政府定价是否意味着政府已经完全放开药品价格管理?
答:从国外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对药品价格的管理方式不同。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限制市场销售价格,主要由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不成熟的国家或没有单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采用。二是不直接限制市场交易价格,而是通过加强对医疗保险、采购和价格行为的综合监管,引导药品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这主要是被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相对成熟和统一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用。这种方法已经逐渐成为主流。
中国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要放弃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监管。有关部门将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综合监管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一是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药品特点和市场竞争情况实施分类采购,充分调动多方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二是强化医疗保险费用控制的作用。医疗保险部门应当研究制定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疗保险与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合理确定采购价格。第三,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控制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不合理使用,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加强医疗费用的控制。第四,加强对价格行为的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完善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监测竞争不足药品的价格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
问:政府取消药品定价后,药品价格会大幅上涨吗?
答:推进药品价格改革,要坚持放松管制相结合,加强价格、医疗保险和招投标政策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加强对医疗费用和价格行为的综合监管,有效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受招标采购机制的制约,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基本保持稳定。然而,并不排除某些药品价格会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而发生变化。总的来说,由于招标采购和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机制的综合制约,以及市场交易价格监控和监管的加强,市场价格秩序将得到积极引导,因此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同时,新的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将对市场交易价格起到强有力的引导作用,特别是加强医疗保险与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这将促使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积极降低采购价格;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动态调整。经过几轮调整,能够反映市场真实情况,保持药品价格在合理水平。
问:为什么在取消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要同时部署和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
答:药品价格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放松管制和监管相结合。在取消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强对医疗费用和价格行为的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取消政府定价并不意味着放开政府定价,而是表明政府的职能重心从加快预定价转向事后监管,工作重心从加快监管价格水平转向监管价格行为。部署和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是有效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确保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迫切需要,也是有效推进价格职能转变和工作重心转移的必然要求。
问: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政府,尤其是价格主管部门如何有效监管药品市场价格行为?
答:药品政府定价取消后,有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确保市场基本稳定。价格主管部门将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研究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引导生产者和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合理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第二,建立和完善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提高药品市场价格信息的透明度。重点监控竞争不足药品的出厂(口岸)价格和实际购销价格,发布信息,引导药品经营者和群众期待。如果价格变动频繁且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品种价格、不同地区价格有较大差异,则有必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进行成本价格专项调查。三是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维护药品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各级物价部门近期将组织半年一次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对象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的重点是竞争不足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药品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有利用药品价格改革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第四,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58国家价格报告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积极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问:药品价格改革后,哪些价格违法行为主要由价格主管部门监管?
答: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主要包括:(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二)串通和操纵市场价格;(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四)虚假原价、虚假价格、先涨价后打折、误导性价格标记、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五)擅自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或者变相涨价的;(六)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基层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行为不符合执行药品提价率政策的规定;(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品日均成本标准的;(九)政府定价药品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行为;(十)不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问:对于扰乱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如何加大处罚力度?
答:价格主管部门将严格依法行政,按照《行政处罚法》、《价格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大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如以药品价格改革为契机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特别是抬高特殊患者专用药品价格,将依法严惩,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同时,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将违法药品价格纳入价格诚信记录,将严重违法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相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的入围产品资格,两年内不受理药品集中采购申请。
标题:中国将从6月1日起取消大多数药品的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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