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发文促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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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航总局4月9日获悉,近日,民航总局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导航空设备商业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在民航法的框架下,无人驾驶导航空设备实现了标准化。从事商业通用导航//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无人机空装置在工业发展中得到迅速应用,并已广泛应用于个人消费、农业、林业和植物保护、地理测绘、环境监测、电力线巡逻、影视航空摄影等领域。旺盛的市场需求催生了一批无人机空运营商,而无人机空运营商的运营对一些传统的通用航空飞行器空运营领域具有明显的替代效应。然而,与此同时,许多空无人驾驶飞行器运营商报告说,他们遇到的问题是,他们无法在运营期间获得证据。有鉴于此,民航总局在充分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无人机业务活动依法管理办法》。
《办法》共3章20条,以“坚持管理与职能转变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坚持“宽容审慎、拓展服务”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无人驾驶导航空车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以及无人驾驶导航空车经营飞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办法。应用范围界限清晰,访问条件大大减少,在线操作简便
根据《办法》,最大空无人驾驶导航空飞机进行空喷洒导航()
《办法》明确规定,民航总局统一监督管理无人驾驶vehicles/きだよ 0型飞行器的经营许可,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无人驾驶vehicles/きだよ 0型飞行器经营许可的发放和监督。
《办法》规定,取得无人驾驶导航空设备经营许可证有四个基本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应为中国公民;企业应至少拥有一台空无人机装置,并在中国民航空局“民用无人机空装置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具备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本段仅适用于从事培训业务活动);为无人驾驶飞行器/飞机投保地面第三方责任险。
《办法》提出,无人驾驶导航空设备经营许可申请人应通过“民用无人驾驶导航空设备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在线申请无人驾驶导航空设备运营
《办法》还明确了拒绝vehicles/きだよ 0型无人机经营许可申请、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案件。
标题:民航局发文促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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