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涉“新三板”乌龙指案在浦东法院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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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记者许金忠)2016年12月16日,由上海何智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何智丽”)和深圳恒泰九州投资合伙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恒泰”)投资的北京兴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元公司”)共购买了北京李新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新忠兴元公司”)1万股股份,因严重误解主张取消交易,并因协商不成向上海和深圳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中国首例“新三板”乌龙茶手指案。1月15日,经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调解,原被告终于在去年底达成调解协议。
2016年12月19日,兴元公司将《交易操作流程说明》发送给“新三板”运营商国有股转让公司,国有股转让公司对乌龙手指因自身公司操作不当导致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2016年12月16日13: 00,全国中小企业股票交易系统开始交易,星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生当日开始以交易员身份进行股票交易。13: 00: 48,王先生第一次出价以每股4.20元的价格购买2万股李新忠股票。13: 01: 11,王先生再次出价以每股4.30元的价格购买1万股股份。据解释,由于王先生患有某些眼疾,午休时间尚未完全恢复,在第二次竞价操作中误将原计划的每股4.30元的竞价价格输给了每股430元。投标后,王先生没有发现任何错误。13: 02: 34,王先生撤回委托,以每股4.20元的价格购买2万股。13: 03: 02,王先生再次出价4.20元/股,购买1万股。订单发出后,王先生发现第二次出价有误,但此时他已经以每股430元的价格购买了1万股。
当日交易结束后,根据新三板交易系统披露的信息,星源公司以约定价格从上海何智丽购买了李新忠6000股,从深圳恒泰购买了李新忠4000股。由于从错误的协议定价委托到交易仅用了15秒,王先生虽然及时发现委托有误,但不能取消。
兴源公司认为这两笔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其真实意思,因此主张向上海何智丽和深圳恒泰申请取消交易,双方相互返还股份和现金。谈判失败后,2017年4月7日,上海何智丽首次在浦东法院出庭。
在民事诉讼中,兴源公司提出两项主张:一是要求撤销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6日13: 01: 24出售的第20310号股票交易合同;二、被告被责令返还原告258万元的股票购买价款。
庭审中,法院向双方解释了解除合同的后果后,原告提出向被告支付合同标的258万元的20%,即51.6万元作为损失赔偿;如原告不返还被告6000股李新忠股份,可在李新忠股份停牌前以每股19.15元的价格向被告支付相应的折扣,并赔偿被告4450.5元的交易税费。三项合计635,350元。
审判长认为本案有两点争议:第一,原告是否以每股430元的价格购买了李新忠6000股构成重大误解;第二,涉及的交易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原告认为其发出的430元/股的买入指令并非其真实意图,而是其意图有误,并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被告认为,国有股转让公司在承认交易合法性时应优先考虑《证券法》第120条,撤销有争议的交易合同违反了证券交易交易结果不变的原则。此外,不排除原告故意输入430元/股的价格。原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根据误解处理。交易价格不超过投资者的认知范围,操作风险是交易风险的一部分。原告应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
经法院调解,2017年11月30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上海何智丽向原告兴源公司支付人民币180.6万元,本案涉及的李新忠6000股归原告所有。
标题:全国首例涉“新三板”乌龙指案在浦东法院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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